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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碾压车祸受害者致死 家属索赔法院驳回

  在顺德区三乐路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由于其过程错综复杂和证据的不充分,导致认定肇事车辆的过程一波三折。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到底是谁?

  文/记者刘艺明

  核心提示

  在一起骇人听闻的致四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中,其中一名受害者遭肇事轿车碾压胸口致死,轿车司机不顾而去。
离现场不足3米的3名证人的证言,以及交通监控照片、各项技术鉴定,均指向粤R40011号轿车极有可能是肇事车辆,可是警方最终却以证据不充分为由,不予认定。

  此后,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向轿车车主索赔,案件的一审和终审更为峰回路转。一审法院依据公安函件,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请求。而在近日,佛山中院终审一一排除了种种疑点,以各种日常生活经验及法律规定的“高度盖然性”,认定粤R40011号轿车车主就是碾死受害者的“真凶”,死者家属获赔近15万元。

  骇人车祸:

  摩托车遇车祸

  四人死亡

  2007年10月15日23时许,在佛山市顺德区三乐路,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交通事故。当时,胥某猛驾驶着摩托车,搭乘着梁某伍、胡某奎、庞某国三人,由105国道方向往325国道方向行驶。由于胥某猛喝了大量的酒,摩托车高速行驶又严重超载,失控撞上隔离带后倒地。

  就在摩托车发生事故后约一分钟,一辆黑色小轿车飞驰而来,碾压过当时躺在马路上的梁某伍胸口后,不顾而去。后救护车赶到现场时,医生证实胥某猛、梁某伍两人已当场死亡,胡某奎和庞某国经抢救无效于当天及同月21日先后死亡。

  追凶过程:

  证人作证

  找出重要嫌疑车辆

  事发的时候,有3人在绿化带草地上聊天,这3人目睹了整个事故发生过程,他们随后作为交通事故的证人向公安部门作了笔录。其中一位证人确认肇事逃逸的轿车车型。

  根据这一重要线索,警方调取了电子监控。当时经过该路段的该车型仅两辆,其中一辆为粤R40011号轿车,该车的车主为女性,叫关某容。

  此后,警方为认定肇事车辆提取了大量证据。证实肇事现场遗留的制动拖印符合为粤R40011号轿车所留;另外,尸体右胸背部的轮胎花纹印痕也与粤R40011轿车各轮胎胎面侧边花纹吻合。

  峰回路转:

  证据看似充分

  肇事者不被认定

  人证、照片、技术鉴定,一切的证据都有力地指向了粤R40011号轿车就是肇事车辆。但是,最终公安部门却认为:在刑事侦查过程中未能充分确定粤R40011号轿车为肇事车辆。综合起来,警方所持有的理据有三:

  一、三乐路乐从大道路口交通电子警察监控摄像头与事故发生现场之间距离2190米,其中尚有三个路口可以出入车辆,不能排除其他相同车型的车辆从其他路口驶进事发现场从而造成本案的交通事故;

  二、3名证人中,有一人表示肇事车辆只有一男性驾驶员,但后来警方在调查中证实,关某容在事发时驾驶粤R40011号轿车并搭乘儿子,证人的陈述与事实并不一致;

  三、在痕迹技术鉴定中,除了认为粤R40011号轿车的轮胎花纹与尸体轮胎背部的花纹有共同点外,还有差异点,即尸体花纹印痕大小尺寸未能与粤R40011号轿车各轮胎胎面侧边花纹一一对应吻合。对这一差异点,鉴定报告解释为,人体皮肉层具有一定的伸缩性,又或者是尸体花纹印痕的客体不是该车的轮胎碾压造成。因此,鉴定报告未能非常确实地认为两者的轮胎花纹是一致的。

  一审败诉:

  依据公安函件

  死者不获赔偿

  公安部门的这一侦查结果让梁某伍的父母不知所措。2008年1月10日,梁某伍的父母梁某才、胥某琼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关某容及相对应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判决关某容及保险公司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44899.16元。

  一审结果再度让梁某伍父母失望。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函件也表明,目前尚无法确定肇事车辆是本案粤R40011号汽车,而梁某才等提出的证据都只是间接证据,并且与公安的认定存在矛盾,不能相互印证。因此,梁某才等请求关某容、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尘埃落定:

  终审改判

  家属获赔近15万

  梁某才、胥某琼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庭审过程中,佛山中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案涉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即关某容所驾驶的粤R40011号轿车是否案涉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近日,佛山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记者在判决书上看到,佛山中院的认定与原判相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佛山中院表示,根据关某容的陈述以及电子监控拍到的照片,证实关某容驾驶R40011号轿车经过事发现场的时间与案涉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基本相符,粤R40011号轿车的外形特征,与当时离事发现场仅2~3米的三名证人所陈述的肇事车辆的外形特征一致。三名与本案当事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在场目击证人,其所作的陈述应当是可信的。目击证人虽然指出当时驾驶肇事车辆的是一名男子,但限于肇事路段的灯光照明、肇事车辆速度快、事发突然以及证人的视力状况等因素,证人未能正确辨认驾驶员亦符合情理。

  现场的鉴定上,关某容对制动拖印一事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根据日常生活经验,驾驶人员在行驶过程中紧急制动会留下轮胎的拖印,故可以确定现场遗留有汽车的制动拖印应为肇事车辆所留。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民事诉讼采用的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综合交通事故各证人证言之间与本案痕迹技术鉴定、实验测试、物证鉴定以及公安部门所调取的照片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足以确定关某容驾驶的粤R40011号轿车是在案涉交通事故中碾压梁某伍的肇事车辆。

  不过,中院同时认为,关某容驾驶车辆在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不可能预见到突然有人横卧在机动车中间,其看不清梁某伍横卧在机动车中间的可能性较大,而且人体组织有柔软性,碾压可能产生的震动影响相对较小,故客观上存在驾驶员关某容感受或意识不到并因此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关某容的行为不属于肇事逃逸情节。结果案件的主要责任在于死者之一的胥某猛,梁某伍放任自己处于危险之中,也有过错,法院酌情减轻关某容承担的赔偿责任。

  据此,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关某容应赔偿99017.45元;保险公司应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50000元,并在第三者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关某容的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专家释法:

  警方法院都没错

  证据采信原则不同

  佛山交通事故网首席顾问、律师蔺存宝表示,由于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对证据的要求不同,因而也就出现了两个不同的结果。

  对于警方而言,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严格,即要求证据确凿、充分,排除一切的合理怀疑,假如认为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就应对嫌疑人“疑罪从无”。

  对于法院而言,案件进了民事领域,法律规定在证据对某一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可能性较高的事实予以确认。即如果所有证据叠加起来,对哪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有比较大的证明力,即有所谓的“高度盖然性”,那么法院就有理由认定肇事行为的存在。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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