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被强行砍伐 索赔120余万
据陈永红介绍,为响应政府提出的荒山造林“星火计划”,她于1991年6月1日与安宁市太平镇妥乐村委会及妥睦村委会签订了《承包荒山合同》。合同总承包面积为995.25亩,期限30年,至2021年5月止。
2007年4月16日,安宁市太平镇政府书面通知陈永红,政府将在其承包地内修建一条公路,要征用其承包经营的部分林地,需要与其商量补偿事宜。陈永红多次与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协商,均不能就林木补偿事宜达成一致。
2007年11月5日清晨5时许,太平镇镇政府组织人员前往陈永红承包地砍伐林木,“他们来砍树都没通知我,是守林员跑来告诉我的,“陈永红说,听说自家大树被砍,她连忙跑到了现场,大树已被一棵棵砍倒。陈永红阻止无效,要求镇政府出示相关手续也遭到拒绝。于是她向昆明一电视媒体进行举报,当电视台记者赶到现场时,镇政府相关人员才出示了安宁市林业局颁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随后,陈永红找了国内资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结果是被占用林地损失为240余万元。考虑到太平镇人民政府砍伐树木的初衷是为了发展经济,陈永红只要求各承担上述金额的50%。
政府被推上被告席
2007年11月8日,陈永红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安宁市林业局和太平镇人民政府赔偿其林木补偿款额1200300元,林地补偿额人民币1万元。此案后被移交给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审理中,安宁市林业局称,他们在采伐林木前曾进行了公示,但到公示期满都没人提出异议。太平镇人民政府则称,采伐林木前,他们与妥乐村委会和妥睦村委会签订了《林地、林木补偿协议书》,支付林地、林木、安置补偿费约60余万。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安宁市林业局颁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未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太平镇人民政府砍伐事实行为,经过法定许可,并且对林地所有权人、即两个村委会进行补偿,也未违法。但陈永红的林木被砍伐,应当依法获得补偿。至于陈永红自己找评估公司所做出的240余万元损失的材料,因不符合证据特征,不予收录。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安宁市太平镇人民政府向陈永红给付林木补偿费用人民币45662.50元。
不满一审再上诉
4.5万与120万的悬殊显然不能让陈永红满意,她说林地是她向村里承包的,林木都是她一手种的,太平镇政府将补偿款给村委会,她实在难以理解。
陈永红还指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连单位换算都搞错了,真是太荒唐了。”这份“行政判决”书上第7页第8、9行写道:原告承包的林地分别为5.47亩(2.5222公顷)、2.48亩(1.1608公顷)。陈女士称,按着1公顷等于15亩正确单位换算,那么她承包的2.5222公顷加1.1608公顷,至少有55余亩,而法官将单位换算弄错了,结果算起来还不到8亩,此举至少使她的赔款少了20余万元。
对于一审判决,陈女士表示不服,并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要求撤消昆明中院的一审判决,维护自己的权益。据了解,2009年1月13日,云南省高院已受理了此案。
实习记者 赵伟
实习生 周刚洪
《生活新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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