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立法促进旅游业发展
本报讯(记者罗尧刘星)记者从14日召开的四川旅游2009年新闻通气会上获悉:成都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成都市旅游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已上报省人大常委会。
据悉,这在全国副省级城市中属首例。
《条例》大部分内容锁定在“灾后如何振兴恢复旅游市场”,从多方面强化政府以及规划、国土、建设、财政、交通、文化等部门对旅游产业的扶持职责。明确规定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设立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等。
《条例》在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对旅游产品宣传、景区景点旅游信息发布、服务项目及费用构成、合同价差、旅游保险等事项作了补充规定,并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条例》规定,旅行社要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违反规定的,将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旅游经营者应公开服务项目和费用构成,其团队业务中同团同标准服务的,合同价格应相对一致,价差不得超过15%。超过部分应退还游客,拒不退还的,将在旅游质保金中扣除,并处以罚款。
《条例》特别规定:成都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建立涉旅安全防范和监管工作机制,建立旅游紧急救援服务体系。旅游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处置旅游安全责任事故。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A级景区在国家法定假期以及举行重大节庆活动期间,应及时向社会发布游客流量、最大接待量、最佳接待量以及天气预报等信息。景区因修建等原因不能对外开放的,应提前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提前期限一般不少于9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