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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适用中的民意考量

  由于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从古至今,民意一直影响着我国的司法裁判,进而形成了中国式的司法裁判方式--裁判的可接受性。裁判的可接受性要求法院在判决时,首先考虑的不是判决的正当性、合理性、合法性,而是社会的可接受性。
这种做法是否妥当,特别是在关乎当事人的生命的刑罚———死刑这一问题下,弄清民意与死刑适用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一、民意的两张脸孔

  民意,从规范意义上讲,就是指作为非统治群体的广大公众的利益诉求。法律,包括刑法,本身就是来源于生活的,其最终的目的也是为了服务于人们。在刑法适用中考虑民意,是纸面上的刑法走向实践的必要之举。一个与公众普遍的正义情感、共同意识、集体良知背道而驰的刑事政策与刑法制度必然会为公众所唾弃。试想,在一个全体人民对恶性案件漠不关心的社会里,怎么可能构筑起刑事法治的参天大厦?在一定程度上说,民愤是否得到平息,是社会公正实现程度的一个尺度,也是刑罚目的实现程度的一个标志。

  如果对民意进行具体分析之后,可以发现,民意仍然存在诸多的不合理之处。首先,民意在很大程度上是非理性的。民众的集体意识与正义情感不仅具有非理性、情绪性,而且往往变动不居、起伏不定,往往一个孤立的突发的恶性犯罪案件就能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公众对待死刑的态度。

  其次,民意的内容在一定范围内也具有不合理性。民意对恶性案件的过激反应和认识自始受到集体无意识的控制,具体可能包括远古的同态复仇“意象”、血亲复仇“意象”,以及历史上的重刑主义传统等等方面,而这些都具有一定的反进步、反文明及反历史的副作用,这种副作用在社会暗示和情绪感染的过程中可能被进一步凝聚、扩大,从而损害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再次,如何探寻民意,也是成为问题的。不同个体的意识结合在一起构成了民意,但不同个体的意见并不能整齐划一,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以哪部分人的意见作为标准,也是成为问题的,特别是当没有形成多数意见时,如何处理?迄今为止,发现集体意识的最直接和最常用的方法往往是进行民意测验,但民意测验结论本身的信度与效度又不可避免地受到各种可控或者不可控的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最后,作为民意表达者的民众,在“言论自由”这一原则下,可以发表任何意见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这样一来,民意是否是民众真实、理性意愿的表达,还是一种非理性的、受诸多因素如经济利益影响的,不无疑虑。

  二、死刑适用中应当辩证地考量民意

  1、立法、司法的职业性与民意的朴实性。

  当一项应受谴责的犯罪发生时,强烈的情绪反应出现在我们所有人中,一些人立刻冲出家门,以私刑的方式发泄他们的不安情绪,甚至最冷静、最守法的我们也可能被深深地激怒。文明文化的标志之一就是设计出合法程序降低情绪反应的作用,努力做到冷静和理性的处置。基于此,作为中立人立场的国家、法律便自然而然的出现了,从而防止人类的过度报应而引起的报应循环。司法由此也就成了一项职业化的活动,运用专业知识与技术来妥善地处理人们私力报应。

  2、民意与刑法的冲突及其解决

  当民意与司法产生冲突时,应当如何协调公众的认同与刑法的规定之间的矛盾呢?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形下,应当坚持刑法的规定优先,以此来克制民意的非理性、冲动的一面,这是一个法治社会所必须坚持的。对刑法的公众认同以及官方法律与普通百姓正义感之间的差距,不会因为某个具体案件死刑的适用就会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真正能持久地达到良好效果须依靠整体的刑事法律制度的运作常态。

  3、民意与我国的现实

  不同国家的社会文化、现实状况决定了不同国家的人们对犯罪的不同态度。在一个文明进步的社会,人们对犯罪的宽容程度相对而言较高,民意也较为理性。但当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还不高、社会发展水平还不够的情形下,对犯罪的宽容程度还不高,民意则表现出一定的不合理性之处,我国即是如此。

  此外,当今中国仍然处在一个熟人社会。在这个熟人社会中,是以基于邻里乡亲、同学同事、老师好友等不同的关系纽带而组成各种各样的群体。群体成员在日常的频繁交往中彼此了解、相互知悉,他们往往有着较为相似和一致的价值取向、情感体验和道德判断。

  三、应通过制度合理地引导民意

  立法、司法,只有在与民意的互动中,才能具有生命力,也才能在实质上使人们在心理上获得对法律的认同,最终走向实质意义上的法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同志在谈到民意与死刑适用关系的时候指出,有些人可能不理解为什么还要把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作为依据。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司法与民意产生冲突时,基于法治这一原则,应当坚持刑法的规定优先。但如果对司法持不同意见的民意放任不管,显然是难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如何通过制度引导民意、安抚民意,使民意也走向法治化、制度化的轨道,逐渐培养民意对司法的认同而不是抵触,这才是我们所需要的成熟法治。

  (作者系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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