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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英租界与现代法制

  在中国这块土地上,法制现代化的起始地是在上海的英租界。它设立于1846年,1863年与美租界合并取名为公共租界。把上海英租界作为中国法制现代化起始地的理由主要是以下三点:

  首先,上海英租界最早适用现代法规。
1845年公布了由英国驻上海领事巴福亚与上海道台宫慕久“依约商要”的《上海租地章程》,并适用于上海英租界。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法规,也是中国租界法制开始现代化的一个标志。这部法规的现代性表现在这样三个方面。第一,它使用了现代的法规结构。不再是中国古代时的诸法分界不清、以刑为主的结构,相反,它的全部内容都只涉及租地事宜,结构明晰、规程严格,没有混杂其他内容。第二,它使用了现代的法规语言。“自行退租”、“如数返还”、“陈报领事”等等都是例证,摒弃了中国古代时使用的“八议”、“官当”等法律语言。第三,它使用了现代的制裁方式。“依法惩判”、“其惩判与违犯条约者同”等用语所在多有,不再使用“笞”、“杖”、“徒”、“流”等制裁方式。

  其次,上海英租界最早形成现代的法律体系。在这一体系中,《上海租地章程》以及以后陆续生效的其他一些租地章程处于根本法的地位。没有这一法律,租界无法存在,整个法律体系也就成了无源之水。在这个根本法的基础上,一些有关部门法的内容也纷纷出台。其中包括1854年的《捕房督察员的职责》、1864年的《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规则》等等。最终,由租地章程和一系列部门法内容组成,形成了上海英租界的法律体系。这是一种现代的法律体系,完全不同于中国古代由律、令、科、比、格、式、编敕等构成的法律体系。

  最后,上海英租界最早形成现代的司法制度。上海英租界依仗领事裁判权,在租界内最早推出现代司法制度。这一制度先适用于英人作为被告的案件,在领事馆设立的领事法庭被广泛使用。以后的公共租界继续推行这一制度。1869年出现了会审公廨以后,其适用面逐渐扩大,凡租界内发生的案件都逐步适用这一现代司法制度。在这一制度中,涉及到现代司法制度的各个方面,包括:法官和陪审员、原告与被告、公诉人、代理人与辩护人、起诉、庭审、判决,等等。这里以律师制度为例。当上海英租界设立领事法庭时,就“按照他们自己的法律制度来处理法律事务,而其中也包括了律师制度”。以后,《上海领事公堂诉讼条例》颁行,律师制度更为完善,律师的适用面更大了,这有利于司法公正。“案无大小,胥由人证明其曲直,律师辩其是非,审官研鞫而公断之,故无黑白混淆之弊。”

  上海英租界能在中国这一大地上成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起始地,有其一定的原因,其中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上海英租界的设立为中国最早移植西方法制创造了地域条件。上海英租界的法制是世俗法制,其法制的属地性很强。1845年的《上海土地章程》为上海英租界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笠年英租界便在上海出现。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租界。它为中国建立最早的现代法制创造了一个落脚地。从此,现代法制便首先在上海英租界生根、开花、结果。没有这一租界,现代法制在当时就没有根植的地域。

  其次,上海英租界是中国最早的现代化地区。这一租界设立以后,便开始进行现代化建设,以后的公共租界仍然如此,最终形成了中国最早的现代化地区。这种现代化表现在城市管理、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生活等的各个方面,导致了上海市中心最繁华地区的出现,现在的外滩、南京路等都在其列。现代的地区需有现代的法制,上海英租界的现代法制也因此应运而生。

  最后,上海英租界当局习惯于用现代法制管理城市。英国从资产阶级革命至上海英租界的设立已历经了200余年,现代法制在英国已根深蒂固,那里的公民长期生活在现代法制的环境中,习惯了这种法制。上海英租界当局的组成人员起初都是来自英国的公民。他们不仅认为英国的法制很优越,还认为中国传统法制很落后。因此,在上海英租界出现前后,他们就制订了现代法规,以《上海土地章程》为开端,以后的系列规定基本都是如此。公共租界当局也以英国人为主,此后也继续推动了上述法制进程。

  上海英租界的现代法制通过移植英国的法制体系而实现。虽然英国法制的精神、原则和都并非中国土生土长,而是英国长期的历史所造就。不过,这种移植也没有明显地脱离上海的实际,而是使英国的法制实现了一定意义上的上海化。比如,英国本土的法制以判例法为主;中国则长期以制定法为主。因此,上海英租界颁行的规定也是制定法,实现了法制移植的本土化。从这种意义上讲,上海英租界的法制是英国现代法制的上海化版本。

  上海英租界形成的现代法制还对整个上海产生了影响。比如,一些有华人参与的诉讼案件,华籍当事人也会聘用律师,因此也受到上海英租界现代法制的影响并接受了这一法制。“余观英、法二公案中西互控之案,层见迭出。无论西人控华人,须请泰西律师以为质证,即华人控西人,亦必请泰西律师。”英租界的现代法制在潜移默化中深刻影响了整个上海地区。

  20世纪初,清政府推出“新政”,开始了法制改革,中国从此逐渐走上了法制现代化的道路。这比上海英租界出台的一系列法规体系晚了50年左右。尽管这两者都走在法制现代化的道路上,但差别仍然十分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第一,地区有差异。清政府推出的现代法制适用于整个中国的广袤地域。清政府颁行的一些法律、法规在全中国生效,人人都应遵守。上海英租界推行的现代法制仅适用于上海的英租界以及以后的公共租界,只是上海市中心的一部分地方,地区不大。当时,上海的市中心还有法租界,那里还不适用英租界的法制,而使用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其差异十分明显。从中亦可见,清末推行的法制现代化对中国整体法制的影响和作用更大。

  第二,基础有差异。清政府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基础是中国传统法制,这一法制与现代法制在法制精神、指导思想、原则、形式和内容等方面都有本质的差别,而且相差还很大。因此,要在这一传统法制的基础上进行改革,走法制现代化的道路,困难重重,阻力更大。上海英租界则不同。它取得上海的土地以后,其法制基础是一片空白。在这一空白的基础上直接引进并建立英租界的现代法制,因为没有中国传统法制的包袱,其面临的困难要小得多。

  第三,法制内容有差异。清政府也通过移植西方的现代法制来实现自己的法制现代化,但其移植的内容主要是现代大陆法系国家法制的内容,尤其是德国法制的内容。那时制定的《大清新刑律》实是德国刑法典的翻版,拟成的《大清民律草案》也是以德国民法为蓝本。上海英租界的现代法制则不然,其基础是英国法制。

  太平洋战争爆发以后,日军很快占领了公共租界,其法制的殖民色彩更浓。1945年日本投降以后,上海为国民政府所管辖,国民政府的法制一统上海,英租界及其以后的公共租界的法制便退出了历史舞台。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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