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和美国同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华纳唱片公司可以依据其制作完成的录音制品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相关诉讼主张。本案中,原告华纳唱片公司提供的正版录音制品的版权标注有原告为涉案歌曲录音制作者权人,如《CRY》专辑标注了“2002WEAINTERNATIONALINC.FORTHEWORLDOUTSIDETHEU.S.”,另原告华纳唱片公司系国际唱片业协会会员,2006年8月2日,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总裁梁美丝签发版权认证报告,证明涉案《ONE》等36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人为华纳唱片公司。
国际唱片业协会相关版权认证,认定原告对涉案歌曲享有录音制作者权。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涉案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人,其所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依法应当受到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被告网站链接的《ONE》等36首涉案歌曲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歌曲相同。涉案相关第三方网站上载并传播上述36首涉案歌曲未经原告许可,亦未支付相关报酬,其行为构成了对原告涉案36首歌曲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相应的获得报酬权的侵犯。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的涉案行为属于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因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阿里巴巴公司删除雅虎中文网站“雅虎音乐搜索”中与《ONE》等三十六首涉案歌曲有关的搜索链接;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阿里巴巴公司赔偿华纳唱片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四千四百元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评述
关于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是否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认定
关于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是否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实际包含两个问题:
1、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形式,判断其是直接提供涉案作品本身,还是仅提供搜索服务
2、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形式是否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规定的“免责条件”。 (来源:人民网-知识产权频道)
(责任编辑: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