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宁1月24日电(记者 刘晓莉)记者24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广西柳州市一男子持刀杀人抢劫致人死亡但拒不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法院根据完整的证据链对其罪行进行确认并宣判。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以抢劫罪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悉,此案系广西首例“零口供”案。
2006年11月22日凌晨,韦艺在广西柳州市解放北路“好石迪吧”与朋友娱乐。3时许,韦艺在二楼大厅男厕所内,趁顾庆雄不备之机,持刀朝顾庆雄身上连捅十余刀后,抢走顾庆雄戴在颈部的铂金项链一条,然后逃离现场,后顾庆雄经抢救无效死亡。韦艺抢得项链后,将其倒卖,获赃款10200元。当日上午9时许,公安人员将回家的韦艺抓获,在其家中查获了沾有受害人血迹的作案耐克运动鞋,并追回被抢项链。
法院审理查明,韦艺在实施这一犯罪过程中,有经过质证的运动鞋、项链、法医DNA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通话清单以及证人曾某等18人的证言,证据充分,对其罪行认定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
据悉,韦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5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此次迪吧抢劫是其在被判处缓刑期内再次犯罪。
2007年12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韦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韦艺不服提起上诉,后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2008年7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维持其死刑判决。
(责任编辑: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