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搜狐新闻-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国内要闻 > 时事

春节期间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社会保险法草案

     六件来信和网上意见

     信件一

  建议医保全国统筹并解决转移接续问题

  我今天在北京晚报新闻版中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在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所以本人想对基本医疗保险方面提一点自己的看法。

  我工作单位在重庆某公司,是一名技术干部。在重庆工作时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都在重庆。属于夫妻两地分居。2008年3月退休后来北京与丈夫共同生活。现在我的户口关系在北京,晚年就要在北京首都师范大学生活了。但是我的基本医疗保险在重庆,年龄大了看病、吃药报销都成问题,全部要自费(因为重庆市医保卡在北京不能使用),无法享受到北京市居民的一切待遇。

  因此我认为医疗保险改革一定要关心夫妻两地分居的弱势群体。我建议一是像基本养老保险一样在异地只要把钱打入医保卡里,医保卡在全国任何地方都可使用。二是将医保脱离地区,由全国统筹管理。退休后可从异地转移到北京更加方便可行。

  望能切实提出更加合理可行的方案解决两地分居组成家庭所带来的生活中的许多不便。

  谢谢!

  孙志民

  2008年12月28日

  信件二

  关于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的立法建议

  建议在科学详细合理核算的基础上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最好个人不超过工资的10%(目前10.5%),企业缴费率不超过职工工资额的15%。

  企业支付给员工的薪酬与保险实际上是一项整体成本,如果社会保险部分占的比例高,那么当期薪酬部分所占比例就会趋低,这样社会消费就会不足,同时缴存的社保基金却有大量富余,而目前国内就是这种状况。所以应该根据实际劳动人口赡养比率确定社保缴费比例。用人单位、个人按不超过职工工资的l5%与l0%的比例缴纳比较合适;养老保险总费率不超过l5%,用人单位个人各负担一半;医疗保险单位负担5%,个人负担2%;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率也可适当降低或合并。效益好的用人单位可以用企业年金进行补充。

  而目前企业缴交的费率高达33.3%以上(养老20%,个别地方更高,比如上海是22%;医疗l0%;失业2%;工伤最低0.5%,平均l%以上;生育0.8%),大大高于国际水平,如果所有企业都全员全额缴纳社保,大多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根本承担不起,结果只能是进行无奈规避(现在很大部分企业就是这么做的)。

  而目前按照企业以20%的比例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每缴费一年职工退休后按上年社平工资1%来领取统筹部分养老金,职工平均领取养老金15年来静态计算,企业为职工缴纳的部分还多过职工最终领取的数额(多了l/3),国家从中还赚了,这是明显不合理的。

  而就目前社保还未实现全员覆盖的情况下,据2007年11月底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发表的《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险基本情况》可知,五大类社保2006年当年都已经实现较大比例的资金富余,结余率从22.4%到49.9%。

  所以说降低缴费费率特别是企业的缴费费率是必要也是可行的。否则企业无奈规避的恶果是:一方面不为职工缴纳社保金,另外一方面大幅降低缴费工资基数,而且对内需的扩大也没有益处。

  当然现在企业缴费率高的主要原因还是现在参加社保的企业比例不高的原因,实际上是国家是用约一半左右已参保的在职职工的缴费为全部应领取退休养老金与报销医疗费的离退休人员买单。如果《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后,国家应严格督促企业参保,在此基础上再大幅度降低缴费率。

  中国逐渐迎来了老年社会,将来大部分的人口也将都居住在城镇,社会保险问题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将会是中国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进而解决这个重要问题,而《社会保险法》的适时制定已是个好的开始!

  朱文平

  北京海淀区

  2009年1月7日

  信件三

  解决企业改制下岗人员不足缴费年限的问题

  我要反映的问题是原国有或集体企业初期改革或解散,有一大批职工因为改革后自谋生路、在生活没有保障的情况下交不起养老保险,这一大批城市户口的原国有或集体企业的职工现在有的超过退休年龄,有的也将近退休年龄,可是这一大批职工已经为共产党工作了几十年,有着几十年工龄而就是因为实行养老保险后他们由于生活压力大交不起养老金(不满15年)。成为流浪者的他们都想不通,为什么为共产党工作几十年算工龄而不算养老保险的十五年年限?那么过去辛辛苦苦工作奉献了几十年,是否可以给他们合理的补偿和公平的待遇呢?

  中国从一个经济落后的国家到发展中国家,而现在的中国即将步入科技与经济先进的国家,我相信一些不合理的历史遗留问题一定能得到解决。

  此致

  敬礼!

  史新超

  江苏省金坛市

  2008年12月29日

  信件四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的建议

  一、如何提升低收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意愿

  草案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根据这一规定,社会保险缴费是由用人单位和员工个人共同承担。但现实的情况是,低收入员工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因为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势必影响其本人和家庭的生活来源,员工有一定的抵触情绪,这不利于建立和谐社会关系。我们建议,对于特殊人群或低收入人群,国家或当地政府是否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助或补贴,以切实保障员工利益。

  二、对于草案中屡次提及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和“本人工资”需要进一步定义

  如草案第十一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记入个人账户。

  这样规定有以下问题:

  1、上述“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所有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务关系的员工工资总额,还是指按照政策规定需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员工的工资总额?我们认为后者更符合企业的实际利益,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

  2、 “本人工资”是指员工本人工资总额还是按照员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收入?缴纳基数和缴纳比例有没有最高限制?这些都需要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

  3、鉴于目前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额度普遍过低,并且企业年金也是非强制性的,无法从根本上保障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因此我们建议缴纳基数是否可以不设最高上限,况且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员工个人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全记入个人账户,这对员工的利益没有任何损害。这样可以增加员工退休后的养老金的收入,保障员工生活。

  三、员工如何实施跨地区缴纳社会保险需要有更进一步的明确

  草案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建议对跨地区转移、续缴、获取缴纳信息、领取等情况作进一步明确和说明。

  百胜集团

  2009年1月14日

  信件五

  建议未退休职工死亡可全额退保

  我是劳动保障部门的一名基层干部,在基层的同志们来看立法是国家的大事,这次《社会保险法(草案)》正在征求各方面意见,我在工作实践中发现一个小小细节却大大制约了公民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积极性。作为一个党员干部、公民、劳动保障人,不提这个问题可能几年后也可能被重视起来,但肯定会给国家、社会稳定带来重大损失,因此我冒昧给您写信。

  现在大部分企业效益不是太好,下岗失业人员是一个现实问题,自由择业者越来越多,为什么缴费扩面工作不好开展,就是因为他们有一个怕,怕缴费期间死亡,以前所缴保费拿回很少,他们大多是个人完全缴费,可能累计缴了几万元,往回拿也就是个人账户的千把元,所以他们干脆不缴了。如果国家调整社保政策,未退休职工死亡全额退保,提高参保人积极性,参保扩面百分之二十是没有问题的,国家一年就能多收社保基金至少上百亿,在职职工死亡率也不过千分之一、二,两者对比,利数倍于弊,结果是国家多收益,个人(缴费)得安心,社会得稳定。

  有心为国家担忧,水平有限,望领导明察并指正。

  王文宝

  山东商河县

  2009年1月

  网上意见六

  解决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

  应当增加劳动者依法享有社会保险的救济渠道,增设相关法律责任。当前用人单位违反我国社会保险法律规范的突出问题是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或缴纳保险金。对此违法行为,草案只是设定了行政救济途径(草案第79、80条),这显然是不足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明确赋予劳动获得民事救济权利,即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虽然劳动法、劳动争议仲裁法都将社会保险争议纳入了劳动争议的范畴,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适用该法,即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理应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劳动者可依劳动争议解决途径获得民事救济,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国家劳动部门的相关解释对此却作另外的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只将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列为劳动纠纷。甚至有的省级人民法院还与劳动部门共同发布文件,规定对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仲裁、诉讼申请,劳动部门和法院一律不予受理,侵害了劳动者的法定诉权。建议:一是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不履行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或缴纳社会保险金义务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二是增设用人单位不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的民事责任,如未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应缴纳数额的两至三倍金额予以赔偿;三是明确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劳动者投诉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程序;四是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未履行为劳动者办理或缴纳社会保险义务的违法行为不查处、怠于查处、查处不力或查处后用人单位未仍未履行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江材讯 重庆 2009-01-06)

  中国人大网

[上一页] [1] [2] [3]
(责任编辑:赵志鹏)

我要发布

用户:  匿名  隐藏地址  设为辩论话题

*搜狗拼音输入法,中文处理专家>>

新闻 网页 博客 音乐 图片 说吧  
央视质疑29岁市长 邓玉娇失踪 朝鲜军事演习 日本兵赎罪
石首网站被黑 篡改温总讲话 夏日减肥秘方 日本瘦脸法
宋美龄牛奶洗澡 中共卧底结局 慈禧不快乐 侵略中国报告



搜狐博客更多>>

·怀念丁聪:我以为那个老头永远不老
·爱历史|年轻时代的毛泽东(组图)
·曾鹏宇|雷人!我在绝对唱响做评委
·爱历史|1977年华国锋视察大庆油田
·韩浩月|批评余秋雨是侮辱中国人?
·荣林|广州珠海桥事件:被推下的是谁
·朱顺忠|如何把贪官关进笼子里
·张原|杭州飙车案中父亲角色的缺失
·蔡天新|奥数本身并不是坏事(图)
·王攀|副县长之女施暴的卫生巾疑虑

热点标签:章子怡 春运 郭德纲 315 明星代言 何智丽 叶永烈 吴敬琏 暴风雪 于丹 陈晓旭 文化 票价 孔子 房价

说 吧更多>>

说 吧 排 行

茶 余 饭 后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