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上海2月1日电 酒吧打工少女马某因向客人索要小费不成,指示同事袁某、何某将客人痛打一顿,造成对方肋骨骨折,而这一鲁莽举动也使得三人因故意伤害罪“吃官司”。由于三人都未满18周岁,上海市二中院少年审判合议庭结合案情,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审判原则,二审作出改判,对马某、何某处以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对袁某处以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判决。
出生于1991年的马某、袁某、何某初中毕业后在酒吧打零工。2008年7月19日晚,马某在上海市西藏南路一酒吧内陪一客人唱歌。次日零时,该客人结帐后欲离开,马某要求其付小费遭到拒绝。于是,马某找来同事袁某、何某,告诉两人该客人在唱歌时对自己行为不轨,要求两人教训对方。于是,袁某、何某在酒吧门口将客人痛打一顿,造成其左第6、第7肋骨骨折,左肺挫伤、左侧血胸等,经鉴定构成轻伤。
2008年11月14日,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马某、何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判处袁某有期徒刑1年。
一审判决后,三名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认为三人均为未成年人,辨别是非能力较弱,三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袁某有自首情节,希望二审能对三人重新发落,并表示愿意给予被害人一定经济赔偿。
上海市二中院少年审判合议庭审理后认为,本案三名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袁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在二审中辩解其指示其他两名被告人殴打客人除讨要小费外另有原因,从马某从事的职业来看,其辩解有一定可信度。此外,事发酒吧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雇用三名被告,应承担一定责任。在二审过程中,三名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共补偿了被害人7.5万元人民币,可认为三名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同时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对三人宣告缓刑。(吴艳燕包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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