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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下留人”出新解 四种情形应暂停执行死刑

  “刀下留人”出新解

    最高法:四种情形应暂停执行死刑

  本报讯(记者邱伟)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以防止错杀,确保死刑案件停止执行程序依法规范进行。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就这一俗称为“刀下留人”的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进行了解读。

  司法解释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出现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死刑执行前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停止执行,其中“可能有错误”在司法实践中的情形比较复杂,需要具体化,据此司法解释对“可能有错误”的情形进一步加以明确,包括在执行前发现死刑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就此表示,在执行前发现死刑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情形是指“漏罪”。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情形是指“漏犯”。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情形是指案件中有两名以上罪犯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其他罪犯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需要停止执行死刑可能会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对所有罪犯停止执行死刑。如果不涉及共同犯罪事实、证据问题,不会影响其他罪犯定罪量刑的,如罪犯正在怀孕的,其他同案犯的死刑判决仍应继续执行。

(责任编辑:李夏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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