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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下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势力抬头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欧盟反倾销壁垒

  其实,欧盟对中国新一轮的贸易保护主义已经悄然登场。欧盟频频对中国产品挥舞反倾销“大棒”。

  由欧盟成员国代表组成的反倾销委员会去年12月3日以微弱优势通过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钢铁紧固件征收5年最高达87%的正式反倾销税,而这不过是欧盟最近对中国发起的诸多反倾销攻势之一。


  就在同一天,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了针对中国产柠檬酸的正式反倾销决定,在此前一天还发布了对中国味精的正式反倾销决定。

  今年,中国依然是欧盟的反倾销重点。欧盟委员会的数据显示,去年前10个月,欧盟新发起14项反倾销调查,其中6项针对中国,分别涉及蜡烛、铝箔和多类钢铁产品。同期,欧盟采取的3项临时反倾销措施,均是针对中国的,在6项正式反倾销措施中,也有一半是针对中国的。

  在这些反倾销措施中,关于钢铁产品的尤其引人关注。自去年下半年以来,欧盟陆续对中国多类钢铁产品展开了反倾销调查。业内人士担心,紧固件案会成为后续钢铁类产品反倾销的“风向标”。

  上述反倾销措施对于那些在欧盟反倾销困扰下艰难寻求海外渠道的中国企业,无疑又是一次沉重打击,他们在承担因转移生产所付出的高额成本的同时,又再度面临欧盟反规避制裁。目前全球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愈演愈烈,许多被诉倾销的国内企业正在把目光投向国际产业转移机遇,以增加对外投资作为自己应对危机的新方略。但如果对欧盟反规避法不了解或准备不足,反规避利剑可能使他们永远无法在欧盟市场立足。因此,学习和研究欧盟反规避规则,是赴欧投资的必修课。

  欧盟反规避法的实质

  欧盟反规避立法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当时来自日韩的出口商由于不堪忍受欧共体国家的高额反倾销税的重负,开始在欧共体国家建立组装工厂,然后通过进口零部件在欧共体组装并继续低价销售。欧委会认为这是一种变相倾销行为,它使欧共体通过反倾销税来屏蔽倾销损害、保护欧共体产业的努力付诸东流,于是产生立法抵制的初衷。

  欧盟于1987年开始实施反规避法,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欧盟已建立了世界上最完备的反规避法律制度。现行欧盟反规避法规定了4种行为被确认为规避:一是对产品做一些轻微改变,而不是根本性的修改,其目的是使产品落入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海关编码;二是将出口品绕行到未被征收反倾销税的第三国后再转口欧盟,使该产品来自不征收反倾销税的国家;三是通过出口国获得分别税率较低的企业出口,以规避较高的反倾销税;四是出口零部件,在欧盟或第三国组装,以规避原来仅覆盖于出口商制成品的反倾销税。

  欧盟反规避法规定实施反规避措施还需要满足以下三方面的要求:

  1.时间要求:组装经营等规避行为的开始或扩大,发生在对出口商的制成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之日起或即将发起调查前。所用的零配件全部或部分来自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国家。这意味着组装业务无论发生在欧盟反倾销行动之前或之后,都已被纳入了反规避的范畴。

  2.零配件的价值:来自被征收反倾销税国家的零配件或原材料必须超过组装品所用的全部零配件总值的60%。但如果这些零配件在组装过程中实现的增值超过生产成本的25%,则被认为不存在规避;这意味着即使零部件价值超过了60%,只要其在组装过程中增值超过生产成本的25%,仍可能免于被征反倾销税。

  3.实际后果:组装产品破坏了反倾销税对相似产品的价格、数量方面的补救效果,并且原来确定该类相似产品倾销的证据依然存在。这里强调了实施反规避必须满足的两个条件,其一如果组装行为没有损害反倾销税的效力,就没有必要采取反规避措施制裁。其二只有制成品的价格低于正常价值,才能证明倾销存在并予以征税。

  如何保护正当贸易利益

  首先,如果中国企业仅将零部件转移至另一国现存的工厂进行简单组装,或设立低成本的组装厂,这同欧盟反规避法发生直接碰撞的风险是相当高的,因为欧盟反规避法的立法就是针对这一行为。中国企业以此方式规避反倾销税是无效规避,欧盟反规避法会对这样的规避给予坚决抵制。

  其次,有效规避应充分利用反规避条例中量化标准的例外,合理的有效规避必须控制中国零部件占全部零部件价值的比重在60%之内,零部件在组装业务中的增值超过生产成本的25%。这无疑要求企业在组装等后续加工工序中,提升产品技术含量,增加产品新的用途和功能,培育企业及其产品全新的竞争优势,当然,这也是企业规避反倾销税的长久之计。

  最后,低价销售是遭遇反规避的源头,对于重新打回欧盟市场的产品,企业应转变以往低价销售策略,主动通过非价格竞争策略继续占领市场:如通过技术创新、优质服务、有效的销售和流通等手段,来改进产品设计、质量,使产品在物理特性、消费者效用、最终用途等方面与原被控倾销的产品有所不同,并争取在设计、质量方面超过欧盟生产商生产的产品,在这样的前提下,即使适当提价也会继续保持原市场份额。当然,对于绝大多数企业真正做到这些会有一定的困难,但企业至少要争取做到组装品能增加一种以上不同于原倾销品的主要功能,或组装品的价格至少保持在原被诉产品的正常价值以上,这样也会避免再次遭受反规避指控。

  (作者系辽宁省委党校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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