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办法公开征意见
身份证将成终身社保号 跨省转移账户储蓄全额转移
综合新华社、中新社消息 记者5日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获悉,针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5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农民工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12%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农民工参保相关事宜。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表示,这个办法主要适用于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还有一部分是从事个体经营的,考虑到他们没有用人单位缴费,如果参保将由个人负担全部缴费,经济上难以承受,因此,这部分农民工以及在乡镇就业的农民工可参加家乡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针对农民工收入普遍偏低的特点,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2%,比目前规定的平均缴费比例低了8个百分点;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可以根据本人的收入情况合理选择和确定。过去已经参加城保的农民工及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调整缴费比例。这样规定,可以大大降低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以最大限度地将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和权益累计
针对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强的特点,办法明确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权益累计、接续的政策:农民工离开就业城市时,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方面要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证明他在本地参保的时间和累计缴费情况;另一方面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农民工回到原就业城市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自然解封,养老保险权益得以延续;农民工到其他城市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只要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并提出转移申请,就可以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农民工由于各种原因未能继续参保的,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一直封存,个人账户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直到其继续参保或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已经参保缴费的权益不受损失。采取以上措施后,农民工离开就业城市、中断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再办理“退保”。
农民工缴满15年可领养老金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由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提出领取申请,社保机构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核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农民工达到待遇领取年龄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社保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入户籍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
跨省转移时,账户储蓄全额转移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除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外,不得提前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主要政策有两方面:
一方面明确了资金转移结构和转移量。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全额外,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转移统筹资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基本维持了现行政策规定,以体现政策的连续性。具体计算为,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同时按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养老保险资金。实际就业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资金。
另一方面明确了退休办理地点确定原则,以厘清地方养老保险事权,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首先依据其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在最后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基本养老金;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如在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 另外,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跨省异地定居的,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年龄偏大人员异地就业将建临时缴费账户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表示,对于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转移就业,由于按现行退休年龄规定,一般已不可能再在新参保地连续缴费满10年并在该地办理退休手续,因此规定对其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便于其继续参保缴费;待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将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转移归集到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地。这样规定,既使年龄偏大人员异地就业参保不再有后顾之忧,保障他们的累计权益,也可适当减轻中心城市人口承载和养老保险基金压力。
养老保险转移后不必在两地来回办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负责人在解读两个办法时指出,参保人员在其他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只要提出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或信息,就能够由转出和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不必由参保人员本人在两地来回奔波办理,减少个人的责任和负担。
个人身份证号将作为终身不变社保号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负责人在解读两个办法时表示,正在结合“金保工程”的实施,筹划尽早建立健全全国查询系统。
该负责人称,由于农民工流动频繁而且规模大,因此首先从农民工做起,建立全国社保信息查询系统,逐步推广到全部参保人员人人都有社会保障卡,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其本人全国通用、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加上密码,在全国各个社保经办机构都能随时查询本人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等权益记录信息。
该负责人说,这有点儿像银行的定期储蓄,虽然不能在达到领取条件之前提取,但随时能了解自己存量多少钱(积累了多少权益),让参保群众放心。
即日起征求意见截止到2月20日
征求意见工作自即日开始,截止到2月20日。对“两个办法”的意见可采取以下方式反馈:电子信箱:yanglbxs@mohrss.gov.cn;邮寄地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 (邮编:100716;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信封上请注明“两个办法的意见”。反映给本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转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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