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来,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的问题,遭遇了越来越多的非议。原因在于,因养老保险统筹的地区性,劳动者工作地点异地变更后,在原工作地区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无法带走,而单位缴费部分恰恰是养老金的“大头”。
养老保险不能“随人走”,所带来的后果便是劳动者大量的“退保”与自愿“不参保”,有的地区的农民工退保率甚至达到了95%以上。为了解决这一难题,社会保险法草案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草案规定的“随人走”、“分段计算”的过渡性策略,颇受各界好评。然而,笔者发现,“随人走”的策略仍然有很多不足,不如“随人选”来得好。
众所周知,当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部分不能“随人走”,主要原因在于各地区养老保险金的缴纳基数差异较大。有的以“该地区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有的以“该地区最低工资”作为基数,有的以“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有的则以“劳动者工资”为基数,再加上缴费比例的不同,劳动者在不同地区缴纳社会保险的数额自然迥异。这种差异带来的后果是:劳务输出地区(多为西部地区,基数和缴费比例偏低)无力支付与劳务输入地(通常为沿海等发达地区,基数和缴费比例较高)同样的社会保险待遇,自然不愿意接纳劳动者回乡后在本地区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劳务输入地也就乐得扣留劳动者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部分的缴费金额,长此以往,便形成了一种地方保护机制。
草案规定“随人走”看似解决了养老保险的转移和接续问题,却忽略了其背后养老保险金地区的不平衡性。也就是说,所谓“随人走”,实质是以“分段计算”的做法来解决接续问题,却没有解决养老保险金缴费基数和待遇的地区性差异。“随人走”的政策只不过是将应当属于劳动者的保险金还给了劳动者,并没有改变养老保险各自为政的实质。
笔者建议,草案可以考虑规定“劳动者自愿选择缴纳养老保险的地区”,即“随人选”的社保模式。这样,我们可以把社会保障制度看做是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在这些地区差异性显著的社会保障制度中,由消费者在众多的产品中进行选择,以便劳动者可以获得最优的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
以上海和四川为例,可以比较出“随人走”和“随人选”的优劣。2007年,上海市比四川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高出1100多元。按照草案规定的“随人走”的政策,四川的农民工会大量流入上海这类高工资、高保障的地区。但是不可否认,当农民工大量流入上海后,劳动力供求关系将发生变化,平均工资可能出现下降,同时上海本地工人的福利待遇也会随之下降,而部分不能获得工作的劳动者还要继续付出成本寻找工作。一言以蔽之,“随人走”的政策可能会降低劳动者的最终保障。而倘若允许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选择缴纳社会保险的地区,无论是上海的劳动者还是四川的劳动者都将在退休时获得同样的待遇,这不但在竞争的基础上实现了统筹,而且符合基本的公平观,更不会降低上海地区劳动者的收入和社保待遇。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