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有关部门正在酝酿个人所得税领域的深层次改革,“改革规模可能比增值税改革大十倍”。据悉,此次改革层次更深、范围更大,目标是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决不仅仅是单纯提高个税起征点的问题(2月8日《重庆晚报》)。
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案对所有纳税人实行“一刀切”,只要单项月收入超过起征点规定的2000元,就得同等纳税,而不考虑纳税人的其他收入和支出情况,不考虑是否存在家庭负担太重、支出过多等情况。这样,一个人可能家庭负担很重却不得不承担不菲的个人所得税,客观上加剧了其家庭困难。
所以,建立分类个人所得税制与综合个人所得税制相结合的税制,综合考虑纳税人的收入和支出,并以此确立纳税金额,显然更加符合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维护社会公平的本义。
设计固然很好,但是否真正可行,并非不值得讨论。实际上,《个人所得税法》近几年内历经三次修订,不断提高起征点,同样都是为了减少低收入者的负担。2006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论平常所得是否已经履行了纳税义务,都必须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再次纳税,更是明确提出了对高收入者的二次收入调节。可事实上,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功能的发挥并不充分,近些年来的争议一直很大。
究其原因,现行个税制度的不合理是一方面,而个税在缴纳执行层面上的不到位,更为突出。最明显的弊病,早有论者指出,由于工薪阶层收入透明而且来源单一,成为了事实上的纳税主体。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由于收入的不透明而过多游离于个税缴纳的大门之外。虽然税务部门多次表示将会对逾期不主动申报者予以处罚,可事实上收效甚微。这样的情况下,盲目实行综合个税制,所谓增加对支出、负担的考量,很让人担心,是否会为这个不透明又增添一层朦胧的保护膜?其结果可能是,工薪阶层依然透明而高收入者更不透明。
所以,建立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固然初衷很好,不过要真正为低收入者减税,前提是要让富人透明起来。具体地说,税务部门不但要提高自身技术能力,适应更加复杂的征收要求,更需要加强与银行、财政等部门的协作,建立起一个相对健全和完善的个人收入采集和监管体系,尤其是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监管,保证每个纳税人及时足额纳税,才是根本。(刘楚汉)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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