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号二:黑洞是怎样产生的? 在庭审中,张海英称,改制是市委市政府逼她改的,原以为只要执行市委的改制方案就可以了,没想到竟因当年的改制成了罪犯。
法律界人士认为,张海英的“屈”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方法隐蔽和复杂,往往与改革措施混在一起,给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增加了难度。企业改制中违法犯罪时有发生,表明当前企业改制的现状为“张海英”们侵占国有资产提供了模糊空间。
国资部门一位人士说,在很多时候,国企负责人在国企改制过程中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更重要的是,部分地方在国有企业改制出售过程中,购买者很多是原企业的管理者。由于他们对出售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状况非常清楚,并参与制订改制方案、选择审计和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确定转让价格等重大事项,这就为这种人用最少资金、甚至不出分文购买企业提供了便利条件。”
再就是监督的缺失。2004年7月,张海英为了缴纳安徽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款,向阜阳市银河信用社的詹晓英提出贷款,后银河信用社决定给张海英提供个人信用贷款500万元,但需采取月初贷月末还这一续贷方式。2004年7月22日,张海英从银河信用社贷款500万元,7月30日张海英安排张恒桂从安徽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上支出50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信用贷款,后于8月1日从银河信用社贷出500万元归还到安徽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上。从此,张海英采用“月初贷月底还”的方式持续从银河信用社贷款一直到2005年7月31日。
除了贪污、职务侵占外,张海英还被认定挪用资金和行贿。
对于在个人职务升迁及其他事项中行贿安徽省省委原副书记王昭耀15万元,张海英表示认罪。
在挪用资金方面,张海英的行为也令人“感佩”。张海英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决定将公司资金用于为其个人和家人还款,多次挪用单位资金归其个人使用,数额高达2000余万元。
阜阳中院一审判决没有采纳张海英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解、辩护意见,以四罪并罚,作出对张海英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宣判后,张海英不服,提出上诉。
“这在我们的意料之中。”参与张海英案公诉的赵军说,开庭时,张海英推翻了自己的供诉。
一位参加庭审的媒体人士这样描述当时的庭审:在进入法庭时,张海英向前来旁听的亲友高呼“我是清白的”。而且,在法庭验证张海英身份时,张海英大声回答:“民营企业家”。庭审中,除对行贿事实认可外,张海英对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三项犯罪所指控事实全部否认。
这和大多数经济犯罪当事人为了保命、获得轻判,认罪态度好不一样,但参加旁听的人们仍然看到了这位昔日“女强人”的恐慌:“开庭前张海英让妹妹拿来她想穿的衣服,尽管着装讲究,但掩饰不住满脸苍白和憔悴。”
据了解,随着张海英的落马,2008年初,阜阳市政府重新收回了对漯阜公司的控制权。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