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月12日电 述评:太空“交通法”急需完善
新华社记者姜岩
北京时间11日零时55分,分属美国与俄罗斯的两颗卫星在西伯利亚北部上空相撞。这一首次太空重大“交通事故”引起全世界的密切关注。
随着人类进军太空步伐的加快,完善太空“交通法”迫在眉睫。
1957年第一颗人造卫星上天标志着人类进入太空时代,联合国对此给予高度重视。195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指出,为了保障外层空间物体的发射完全用于科学及和平目的,应共同研究制定一套监督制度。“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特设委员会”同年成立,第二年被改为常设机构,称为“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这一机构是制定空间法的主要机构。
应该说,过去50多年来太空领域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就。目前国际上已制定了5个有关外空活动的国际文件。它们是1967年生效的《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活动所应遵循原则的条约》、1968年生效的《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还射入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1972年生效的《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1976年生效的《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1984年生效的《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另外,在这些文件的基础上,国际上已初步建立了4项基本的空间法律制度,即空间营救制度、损害赔偿制度、空间物体登记制度以及探测和利用月球的制度。
关于这次太空“交通事故”的“交通法规”可以使用1972年生效的《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该公约对各国在外层空间活动中担负的责任做了较为清楚的阐述。根据该公约第2和第3条的规定,发射国对其所发射的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第4和第5条又规定,在共同致害时各发射国承担连带及个别责任。
尽管国际社会初步制定了太空“交通法”,但由于此前没有发生过卫星相撞这类太空重大“交通事故”,太空“交通法”仍属纸上谈兵,尚存在着法律规定不完善、监控困难、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远没有达到针对汽车等地面交通工具依法管理的水平。
随着人类进一步开发太空,太空中的“交通工具”将越来越多,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太空垃圾也会相应增加,由于太空的空间资源有限,因而迟早会出现太空“交通拥堵”现象。美俄卫星相撞为太空“交通安全”敲响了警钟,完善太空“交通法”是维护太空“交通安全”的关键。
首先,要形成国际共识,加强国际合作,为完善太空“交通法”奠定思想基础;其次,要加强对太空中各类物体的监测,做到心中有数,除在关键时刻预警之外,还可提供充分的执法依据;第三,要用立法手段加强技术研发,减少太空垃圾的产生,清除太空垃圾;第四,要进一步明确责任、义务和权利,在太空出现各种“交通事故”时都能做到有法可依;第五,尽快推出权威的国际“太空交警”机构,提高太空“交通法”的执行力;第六,充分考虑目前太空开发能力较弱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利用太空领域,实现全世界的共同发展。
可以预见,随着太空“交通”的日益繁忙,完善太空“交通法”的重要性将日益显现。
(责任编辑:李恺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