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察
乔新生
俄罗斯和美国的卫星在外太空相撞,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由于相撞而产生的碎片可能会对其他国家的飞行器造成威胁,对此两国是否应承担责任?目前的太空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1959年联合国大会第1472号决议,联合国成立了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并且在维也纳设立了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秘书处。
该委员会成立以来,制定了一系列文件,这些规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充分体现了联合国宪章的精神,以和平为目的,处理当事国之间的关系;其次,充分体现了人道主义的精神,侧重于保护宇航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强调相互救助,共赴时艰;第三,强调过错责任原则,对外层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强调当事国必须具有过失,并且通过谈判解决彼此的争端;第四,强调协调一致原则,事先对发射到外层空间的物体进行登记注册,相互通报有关信息,防止出现人为地碰撞。
关涉到赔偿问题,此次美俄两国之所以会低调处理,可能是考虑到,如果双方相互指责,那么,很可能会导致国际社会更加关注对第三方损害赔偿责任。《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规定,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者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损害,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对另一个发射国的空间物体,或者空间物体所载人员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时,只有损害是因为前者的过失或者其负责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条件下,才对损害负有责任。上述规定确立了两个非常重要的原则,第一,在地球和地球表面,发射国承担绝对责任;第二,在外层空间发射国承担过失责任。
该公约秉承了大陆法侵权责任原则,并吸收了英美法国家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强调损害过错和损害结果。我们可以想象这样的情况,假如俄罗斯和美国军事卫星在外层空间相互碰撞,所产生的碎片飞入大气层,从而给地球表面或者飞机造成损害,那么,两国都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对第三国的空间物体、宇航员或者财产造成损害,两个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要根据他们的过失,或者他们负责人的过失而定。
但是,两国卫星相撞产生的碎片,对第三国来说,所遭受的损害可能不是立即发生的,甚至在有些情况下是难以证明的。假如没有立即发生损害而是事后发生损害,或者对卫星相撞所产生的碎片飞行轨迹,相关国家无法提供准确的技术数据,那么,追究肇事者的赔偿责任,显然就变得十分困难。
公约要求损害赔偿,自损害发生之日起,或者判明应当承担责任发射国之日起一年内向发射国提出;在不知道损害已经发生,或者无法判明应负责任的发射国,当事国应当于获悉事实发生一年之内,提出赔偿要求。假如有理由认为,请求赔偿国已经知道上述事实,那么,从知道上述事实之日起,请求赔偿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这样的规定从表面上来看,充分照顾到了请求赔偿国的利益,但忽略了开发外层空间技术的不平等性。对于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目前尚未具备开发外层空间的技术和条件,很难通过主动发射外层空间物体,提高本国利用外层空间的水平。他们往往借助于第三国发射或者管理有关外层空间物体。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无法确知自己的权利是否受到损害,因而也很难对那些已经在外层空间发射多个物体的国家提出赔偿要求。
更重要的是,由于外层空间物体碎片越来越多,这些外层空间垃圾已经严重影响到外层空间的和平利用。假如严格按照《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的规定,依据过失原则、事后原则、损害赔偿的原则追究有关国家的责任,那么,就很难避免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对那些有能力发射外层空间物体的国家来说,只要不发生卫星相撞事件,或者发生撞击事件之后所产生的碎片,不会立即对其他国家的卫星造成损害,那么,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换句话说,对那些因为外层空间物体失去控制而产生的垃圾,发射国不需要承担直接责任。这就会导致外层空间物体垃圾越来越多,久而久之,外层空间就会成为一个庞大的垃圾场。
所以,在现有的外层空间公约之外,应当制定专门的外层空间环境保护法。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