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来信
本报记者 袁定波
涉及特困群体执行案件逐年增长,但执行到位率却很低,这一普遍现象已经引起了有关方面的关注。记者近日在基层采访时,一些法官建议,应设立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给予特困申请执行人适当救助,解决其生活困难,以维护社会稳定。
来自广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统计显示,近年来,佛山两级法院涉及特困群体案件总执行到位率为20.98%。其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平均执行到位率仅为5.48%,民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到位率平均为26.81%。
据介绍,2005年至2008年,佛山中院受理双方当事人均为特困群体,且无生活来源,生活极度困难的案件占了总数的81.7%,立案标的也占到了总数的72.7%。其中民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占八成以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平均每年以20.1%的速度增长,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的年增长率也达到12.3%。但执行到位率一直徘徊在6%和26%左右,2008年上半年只有3%和27%。
记者了解到,佛山的这种情况,在其他一些法院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据一些基层法官调查发现,特困群体执行到位率低还表现为“因伤致困、因案致困”情形突出。由于特困群体当事人基本没有加入社会或商业保障体系,案发后被执行人无经济赔偿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没有自我接济的经济基础,极易出现申请执行人“因伤致困”、被执行人“因案致困”的情形。
相应地,救助渠道不足进一步加深了执行难。有关法官分析认为,在这个过程中,法院虽积极采取各种救助措施为受害人争取经济救助,如与民政部门联系、协调,给予一些申请执行人低保待遇等,但救济的范围和程度还远不能满足受害人的利益需求。
对此,法官提出三条建议:首先,应加强公、检、法三家的配合,在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应对犯罪嫌疑人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查实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性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转移或隐匿财产。
其次,完善刑罚执行与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相结合的制度。应将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的相关情况函告被执行人所在的服刑机构,将履行附带民事赔偿的表现作为是否减刑、假释的条件之一。对于批准假释的被执行人,将其在假释期间是否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作为其假释期间的考察内容之一。
第三,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尽量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特别是对正在服刑的被执行人,要多做其亲友工作,或促使其亲属代为履行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