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西方亨利六世时代,对于法官专业性的强调就初见端倪,公元1608年的一天,英国国王詹姆士来到普通诉讼法院,想去皇家法院审审案子。首席大法官爱德华·柯克热情地接待了他。但令国王詹姆士吃惊的是,柯克大法官竟然拒绝了他的要求。
柯克大法官的理由是“上帝的确赋予陛下极其丰富的知识和无与伦比的天赋,但是,陛下对于大不列颠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法官要处理的案件动辄涉及臣民的生命、财产、继承,只有自然理性是不可能处理好的,还需要人工理性。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法官要在正义与邪恶,对与错之间做到泾渭分明,不偏不倚,不盈不损,这项神圣的工作必须交给专业化的人,只有把法律的施行委托给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的职业者阶层,才能担当起捍卫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才能树立法律的社会公信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更为关键的是国家才能放心,人民才能放心。显然,法官职业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胜任和担当的,因为这不是儿戏。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殃及无辜,就有可能使罪魁祸首逍遥法外。
由此,法官的职业犹如医生诊病,只有懂行的医生才能看好病,如果骨科医生去治心脏病,内科医生去操手术刀,纵然看起来有模有样,但也存在着误诊害人的巨大风险。同样,民事法官分析刑事案件,或者刑事法官裁判行政案件,虽然都懂点法,但也存在着误判、错判的可能,纠纷繁简不一,难易不同,事实的模糊,证据的含混,再加上人的思维和看法难以琢磨和隐晦多变,都会给法官办理案件布下许多迷障,没有一支过硬的专业队伍,是难以胜任这一工作的。法官职业体现着法官握有国家赋予的审判大权,一纸判决,多少冤案有可能得以昭雪,大笔一挥,财产会分割,家庭会分离,人头会落地,“三尺平台决百讼、一纸判决安万民”,听讼审案,一不留神,不仅可以影响或改变一个人、一个家庭的命运,甚至可能会摧毁一个单位、冲击一个国家的命运。所以,法官职业需要拥有一套专门化的、与其他职业完全不同的知识结构和知识体系,这个职业必须需要接受专门的培训和特别的训练,需要确保其知识化、专业化、职业化。
专业性意味着法官具有一定的司法理性,能够控制自己的情感,本着专业的眼光来对待案件事实和证据,本着职业精神和专业理性进行审慎的判断,他们不是唯唯诺诺、唯上是从,不敢坚持真理和维护正义的官僚,而必须是精通法律知识,熟谙司法技能,具有较强的伦理观念的法律职业阶层。他们要把捍卫正义放在第一位,具有永不消亡的好奇心和进取心,诚挚地服务于民众,满足他们对正义的需求。
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建设,始于1995年法官法颁布。2002年1月修订后的法官法更是将法官的职业标准大大提升,将法官的任职资格提高到了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并要求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因此,2002年可以看成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座里程碑,是一个重要的分水岭。现代社会日益成为一个高度分工与知识统治的社会,社会在自觉和不自觉地选择专家治理和精英管理,“外行就是不能领导内行”,法官必须“像法律人那样思考”这是作为一种职业的基本共识和普遍要求。随着法律职业门槛的提高,中国法官必须走职业化、专业化的发展道路,这是法治事业发展的大方向。
但值得引起我们反思和重视的问题是,这些年来,我们在强调司法职业化的同时,司法的民主化、大众化、司法的人民性似乎被人们更多地淡忘了,与司法民主化、大众化相伴而生的中国特色的司法群众路线也开始淡出我们的视野,其结果是司法与人民渐行渐远,虽然法官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但司法的行为及其裁判结果却往往得不到社会的理解和认同,民众对法院的期待和法官职业化的推进并没有提高司法的权威,提高法院应有的地位,相反,由于过于强调司法的专业性、职业化和精英主义的路线却导致了法院走向了自我封闭,司法被披上神秘的外衣,司法远离了民众的信任,司法拉开了与人民的距离,司法成为让人民群众“听不懂、看不明,想不通”的怪物,成为冷漠、高傲、无人认同和接受的怪胎。
一个国家司法的社会化程度,是与民众对司法的认同程度成正比的。司法权威不是凭空而来的,也不能仅靠外部力量来赋予,司法的权威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法院不是隔离与社会的“修道院”,法官也不是深不可测的“隐士”,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每一步都与法院息息相关,法官不能坐视不理,民众的需求是法院不断发展的源泉与动力,法官不能漠然处之。如王胜俊院长指出的,司法“不能与群众冷眼相对,不要搞神秘化”,司法是为大众提供的公共产品,法院是民众讲理说法的地方,法官不可以“两耳不闻窗外事”,不管或不顾百姓的冷暖与生死,法官必须回应民众的要求和期待,要牢牢把握维护人民权益这一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社会大众成为司法的真正受益者。
事实上,司法不能与世情民风、习惯风俗毫无干系,不能与人民群众的感受和认知毫无关联,法律权威是法律的外在强制力和内在说服力的统一。外在强制固然重要.但若失去内在推理性、说服性和良法的支撑,则形同虚设,即使会带来一时的屈服,最终定会遭致民众的抵制与反对。因此,司法在严守自己的领地、严格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必须融贯民情、民意,那种冷漠无情的司法看似中立,实质上是不可能达到司法应有的社会功效。
我们强调法官职业的专业化,不能使法律成为只有少数专业人士才能知晓的学问,把广大民众蒙在鼓里,不能把法律演变成少数人的专利和特权,让广大民众无法问津。在现代法治社会里,法律日益成为一个公民日用常行须臾不可缺乏的知识,成为一种普及化、大众化的知识。因此,那种过于专业化因而也是特权化的法律知识脱离大众,不仅不能普遍适用,而且注定也是很难行通的。法官不是一群垄断法律知识的特殊人物,不是因为垄断法律知识而高人一等的上层人物,不是需要他们去把法律问题复杂化,而是需要他们把复杂的法律问题简单化,使普通的民众能易知易行。各种矛盾和纠纷绝大多数都是发生在普普通通的老百姓之间的,在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时,法官面对的是普通的老百姓,因而,法官在化解他们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时,法言法语也必须尽可能地转化为俗言俗语,家长理短,眼里只有一些高深莫测的专业知识,而少了一些通俗易懂的运用,必然是云里雾里不知所云,反而收效甚微,作用不大。
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我们必须强调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这是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提高执法水平的基础和前提。但我们不能以职业化、专业化为借口,在工作方式上追求特殊化、神秘化,滋生脱离人民群众的工作作风,也不能以专业化为借口,在办案过程中只顾程序正义而不顾实体正义、只顾法律效果而不顾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中国国情和体制决定中国的司法活动必须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反映人民的愿望,必须体现人民的参与、倾听人民的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的评判,切实关注民生,增强法官的群众观念和群众感情,不能戴上西方的眼睛而忘了中国的国情。我们必须在坚持司法工作职业化、专业性的同时,大力推进司法的大众化和人民性。
(作者单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