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了《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就业门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通知》要求:“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详细报道见昨日今报A05版)
这份《通知》,最大的亮点就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取消落户限制。各大媒体也都在标题上重点突出了这一亮点。开始只从标题中看到这一新闻时,我的心中充满了“坚冰终于打破”的欣慰。但当从正文中看到新规中的那个“括号”时,刚刚产生的兴奋之情又立马凉了半截。
“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规定”是什么规定?国办刚刚发布的这个《通知》就是最新的规定,按照“新规优于旧规”的原则,即使以前有规定,也应该以新规为准。更何况,除了50年前发布的《户口登记条例》之外,国务院以前也没有就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落户问题发布过专门的规定。实际上,各地在户籍管理中,都是在《户口登记条例》的框架之下,按照各自制定的规定执行。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的户籍管理政策就各不相同,其中北京的限制最多、规定最严格。那么,新规中的所谓“有关规定”是否就是指四个直辖市各自的规定呢?
不管怎么说,新规用“括号”作出另外的规定,就是把直辖市当成了“例外”,也就是说新规对四个直辖市是无效的。可是,不适用于北京等直辖市的户籍新政还有多大意义呢?
众所周知,北京、上海等直辖市是户籍管理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矛盾最突出的地方,也是制度矛盾引发权利冲突最激烈的地方。近年来,舆论对于现行户籍制度的批评,基本上也都是以这些地方为“靶子”。现在,迫于就业形势的压力,户籍管理的坚冰终于开始松动。然而,最应该、最需要破冰的直辖市却被排除在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中,自由迁徙的权利是被明确保障的。然而,1958年出台的《户口登记条例》却取消了这一权利。紧接着,“自由迁徙”也从修正后的宪法中消失。这也正是城乡二元体制的制度根源。几十年来,城乡之间的沟壑越来越深,二元体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也越来越大。
自由迁徙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本来是属于所有公民的。然而,新政却只是把它给了高校毕业生,这本来就已经大打折扣了。而高校毕业生可以自由落户的地方却又不包括直辖市,这等于又打了一次折扣。如此“打折复打折”,怎么不令人失望呢?(盛大林) (来源:东方今报)
(责任编辑: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