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武汉2月18日电 记者胡新桥 见习记者余飞通讯员扶正军记者今日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杀害6名村民的京山县罗店镇徐杨村村民张金富,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检方指控,现年41岁的张金富因生活琐事,特别是借钱不还等与同村邻里不和。
他将自己生活不顺归咎于村民不同情,对邻里产生仇恨心理。
2008年8月2日凌晨,张金富带上斧头、镰刀等出门,寻机杀人发泄。早晨7时30分许,张金富来到张运先家,将50多岁的张运先夫妇砍死。随后,张金富用钎担、铁锹捅刺、并击打张国良、张国安、邓宝伢、张天天,致张国良等4人死亡,又将许立珍打成重伤。当地警方在村民协助下,将准备逃离现场的张金富抓获。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湖北省人民医院出具的鉴定结论称:张金富患精神分裂症,属部分(限定)责任能力。荆州市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病例诊断资料也证实,张金富1994年11月曾入院治疗,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偏执型)。
法院审理认为,张金富故意杀人致6人死亡1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虽然他是限制责任能力的人,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手段和情节,不宜从轻或减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