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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业专营”引发的法律问题

  据媒体报道,由于苏州市盐业公司对工业盐的非法垄断、强买强卖加诬告陷害,致使江苏省宜兴市南丰印染助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缪禄伟被无辜拘押两年多,直到2008年12月26日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决无罪释放(详见《人民政协报》2008年8月8日11版和2009年2月3日9版)。
我以为,内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值得思考和研究。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只有食用盐才由盐业公司专营,工业盐不在专营范围。缪禄伟于2002年创办了南丰印染助剂有限公司,生产包括工业盐在内的印染助剂。缪禄伟生产的工业盐质优价廉,且为购货企业免费送货上门,他的诚信和优质服务使其业务很快扩展到江南印染业最发达的苏、锡、常地区。

  但因此影响了当地盐业公司的生意。盐业公司就是盐务局,既管盐,又卖盐;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工业盐出厂价200多元一吨,经盐业公司一转手,立马涨到七、八百元一吨。巨额暴利使盐业公司利令智昏,胆大妄为,竟然篡改国家法规,将“食盐专营”改为“盐业专营”,并用地方条例的形式加以固定。然后利用“盐业专营”这个模糊概念,拉上当地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为名打击其他经营工业盐的企业。

  2006年8月缪禄伟被苏州市盐业公司以面谈合作为由骗到盐业公司,然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为由拘留。之后,盐业公司又对所有购买缪禄伟公司生产的工业盐的企业进行罚款,并勒令所有企业只能到盐业公司购买他们的高价盐。由此,导致一些企业被迫关门。缪禄伟的企业也因缪的被拘而倒闭。针对此案件,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认真研究:

  一、地方立法问题。众所周知,国家法律以及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效力都高于地方立法,地方立法不得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早在1995年11月,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就联合发布了《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体制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工业盐实行放开经营,明确规定,工业盐不在专营范围。但各地盐务部门为了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都在本省另行颁布《盐业条例》,并在其颁布的《盐业条例》中故意扩大“专营”范围,将“食盐专营”改为“盐业专营”。

  毫无疑问,这种地方条例是直接与国务院关于工业盐放开经营的法规相抵触的,可以说是对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擅自修改。更值得关注的是,这些地方性《盐业条例》,实际上都是由盐务部门负责制定的。换句话说,是盐务部门为了独家私利,擅自用颁布地方法规的方式修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我国立法法第79条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87条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超越权限或者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等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88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那么,各地自行颁布的与国务院行政法规相抵触的《盐业条例》为什么会在长达十几年的时间里得不到纠正呢?

  这里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考虑:一是,这种对抗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地方行政立法算不算一种恶法、坏法?对执行这种恶法所形成的恶果应如何消除?二是,故意制定这种对抗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恶法的机构和个人应该承当什么样的责任?三是,对这种恶法具有审查、撤销职能的部门和个人在长达十几年的时间里不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这种恶法长期发挥恶劣作用,危害社会,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最后,这种以小团体利益为导向进行立法的行为何时才能解决?应不应该来个全面审查,看看还有多少地方法规是违背国家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

  二、盐务部门的暴利收入哪里去了?工业用盐的出厂价仅仅二百多元一吨,经盐务部门一转手,就猛涨到七、八百元,而且他们强迫企业购买,谁不买他们的高价盐,他们就对谁罚款。可想而知,这些部门每年的收入是相当可观的。这里需要追问的是,这些收入有多少交给国家了,有多少被他们挥霍了?需要研究的问题是,审计部门应不应该对其进行审计,对公众有个交待?

  三、盐务部门对企业的罚款应不应该退给企业?前文已经指出,地方盐务部门为了独家私利,竟然故意制定违反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地方盐业条例。然后,他们处处拿这种条例说话,对其他合法经营的企业扣上非法经营的帽子大打出手,动辄罚款、没收,甚至动用国家刑法。他们不但对生产、出售工业盐的企业罚款,而且对不购买他们高价工业盐的企业罚款,甚至将一些企业购买南丰印染助剂有限公司的工业盐强行拉走卖掉。这里需要研究的问题是,他们对企业的非法罚款,以及他们强行夺走的企业货物,应不应该退还给企业?

  四、盐务部门诬告公民,导致公民受刑事追究的问题应如何解决?毫无疑问,缪禄伟是一位守法的公民,是一位守法的民营企业家。他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生产经营。他的行为推动了当地民营企业的发展,为增加地方税收,为提供就业、为发展经济做出了贡献。但就是这样一位优秀的、守法的民营企业家却遭到苏州市盐务部门的诬告陷害,致使他被无辜拘押两年多,并导致他的企业关门倒闭。他的人格、人身自由和财产都遭受严重侵害,国家和地方也因之减少了财政税收。

  更值得注意的是,诬告他非法经营的单位恰恰是真正的非法经营者。这里需要研究的问题是,这种自己违法反而诬告别人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应不应该追究其诬告陷害罪的责任?对缪禄伟造成的精神损害和财物损失,应不应该赔偿?

  五、地方法院如何摆脱地方政府的控制?大家知道,缪禄伟是经过最高人民法院裁决才被无罪释放的。一个守法的公民,竟然被无辜关押两年多之后,还必须要最高法院裁决才能释放,其背后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江苏省高级法院的一位法官道出了真情:“单从案情看,判缪禄伟有罪很牵强。但如果判无罪,又担心政府压力……如何判缪禄伟?对于我们来说,是个头疼问题”。这位法官还说:“由于一些地方盐务局为了保护既得利益,近年来多次协同公安机关对社会上其他经营工业盐的企业进行打击,均冠以"非法经营罪名",作为地方审判人员,法官有时候实在难以裁判。如果宣告经营者无罪,则难以向地方政府交代”(参见《人民政协报》2009年2月3日9版“最高人民法院裁决:工业盐并非专营”一文)。

  从这位法官的话中我们可以发现,地方法官办案必须得看地方政府的脸色,必须得有办法向地方政府交待,必须得让地方政府满意。不然的话,来自地方政府的压力就会让他们头疼。所以,尽管他们明白缪禄伟无罪,却不能判缪禄伟无罪。至于事实也好,法律也罢,都可以丢在一边,只能以地方政府满意为标准。但问题是,如此这般,法制社会如何建立?“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宪法(第126条)规定如何贯彻落实?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研究:一是地方政府随意干预地方法院审判工作的违法行为,应当如何追究?二是如何才能让地方法院也能像最高法院那样挺起腰杆理直气壮的依法办案?

  由此可以看出,这并不是一个单纯的错判问题,而是涉及到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完整问题。甚至在此问题的背后,还隐藏着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如何处理这些超出法律的政治问题,考量着中国政治家的实践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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