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月25日专电 (李桂尧、李薇)近日,家住丰台区某小区的赵女士打算将自己的一套两居室房产卖掉,通过中介联系到了买主钱小姐。钱小姐对房子很满意,当即交给赵女士两万元定金,并打算分期付款购买此房,可是钱小姐贷款的银行怀疑钱小姐有信用问题,不同意贷款。
钱小姐无奈只能放弃购买赵女士的两居室,并请求赵女士将自己的两万元定金退还。由于赵女士当时在外地出差,便告诉钱小姐定金得等自己1个月后从外地回来后再退还。两个月后,赵女士从外地回京,将两万元定金退还给钱小姐,而钱小姐认为赵女士故意拖延时间,不愿意退钱给自己,两人不欢而散。
几天后,赵女士上网竟发现某网站的论坛上,自己成了“人肉搜索”的对象,大致内容是说赵女士借卖房子的名义骗人钱财,后面还有赵女士的身份证、家庭住址和工作单位,并提醒广大网友不要上当。赵女士看后十分震惊,许多朋友也纷纷致电询问赵女士究竟怎么回事,还有许多不知情的网友跟帖辱骂赵女士,给赵女士的生活带来很多困扰,赵女士每天上班也胆战心惊,生怕领导或同事知道此事后,对自己产生不好的印象。赵女士觉得自己已经快要精神崩溃了,无奈来到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法援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赵女士,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所以本案中,赵女士的行为并没有过错,钱小姐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履行债务,赵女士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不退还钱小姐定金。
同时,《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钱小姐的行为已经侵害了赵女士的名誉权,应当及时停止侵害,恢复赵女士的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赵女士还可以要求钱小姐赔偿自己因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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