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讨薪不成放火烧公司 获刑11年赔偿8万元
声称原单位欠他工资不给,山东青岛黄岛区男子于某带着汽油和打火机来到原单位办公室,威胁老板给他钱,但是由于老板不在,钱没有要到,恼羞成怒的于某点燃了汽油,导致办公室里的员工被烧伤。
2007年9月5日上午9时许,已经从黄岛区一家电子电气公司离职的于某,带着一瓶汽油和打火机来到山东某电子电气有限公司办公室。他径直走进办公室,说要见公司的李经理。当工作人员问于某找李经理做什么时,他说向李经理要拖欠他的工资。随后,公司工作人员告诉于某李经理没有来办公室,其他人不能做主。“你们不给钱,我就把公司烧了。”恼羞成怒的于某接着就点燃了汽油,并将汽油瓶向办公室里的人群扔过去。汽油瓶砸中了办公室里的员工肖某,随后也点燃了办公室的文件和桌椅等物品。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员赶紧报警,于某则迅速地离开了现场。案发当天,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司员工肖某被烧伤后被急救人员送到医院救治,经过诊断,肖某身上的烧伤面积达到了30%,构成重伤,公司办公室的财物损失4万余元。公诉机关以放火罪对于某提起公诉,黄岛法院审理时,肖某也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于某提出,他放火烧办公室完全是因为公司不支付给他拖欠的工资,应该从轻处罚。但是法院审理认为,于某和公司之间有经济纠纷,应该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而于某选择通过这种过激行为,危害了公众和其他人的安全,依法应予严惩。2008年3月,黄岛法院一审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判决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
“我犯罪完全是被逼的。”于某在一审获刑后坚持认为自己情有可原,并认为一审量刑过重,向市中院提起了上诉请求。市中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因此驳回了于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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