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定于2月28日(星期六)上午10时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将就食品安全法草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和保险法修订草案三部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南方都市报记者:我是南方都市报的记者。请问关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农民个人对其销售的产品自产的不需要取得流通许可,会不会造成安全管理的真空?还有一个问题,对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主要负责人员,五年之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企业,而有的专家学者提出要永远禁止他们涉及食品领域,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谢谢
信春鹰:农民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问题,这针对的范围是非常有限的。只限于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有些农民家里的鸡生了鸡蛋,把鸡蛋做成茶叶蛋拿出来卖,这就不需要流通许可了,它的范围是有限的,而且界定上不会有问题,很清楚,不会出现监管的空白,请放心。另外,关于五年内不得再从事食品行业。我们在立法过程中也听到了同样的意见,有的人认为轻了,有的人认为重了,我们也参考了其他法律一些类似的规定,我们认为五年禁止不得从业还是恰当的。
成都商报记者:成都商报的记者,请问信主任。第48条有个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说明书标签不得含用虚假和夸大的内容。我请问6月1日法律实施以后,如何认定是否是虚假和夸大的内容,如果有的话如何处罚?谢谢。
信春鹰:对于违反第48条规定的行为,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现在的监管体制,没有监管空白,在任何一个环节发现这些问题,都会受到应有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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