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月28日电 (记者卫敏丽、张景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进一步调整了绑架罪的量刑标准,将法定刑的起刑点定为5年有期徒刑。
此前,刑法相关条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认为,绑架罪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应予严惩;同时,考虑到实际发生的这类案件具体情况比较复杂,在刑罚设置上适当增加档次,有利于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惩治犯罪。
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239条修改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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