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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维权亮点 加强农村妇女财产权益保护

  妇联是中国最大的妇女组织。妇联章程明确规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是妇联组织的基本职能。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全国妇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履行职能,服务妇女,采取源头维权、社会化维权、实事化维权多种工作手段,多方争取资源,努力呼吁和推动全社会共同关注和解决妇女儿童权益问题。


  一、重点关注的妇女权益问题

  根据宪法赋予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权利的规定,始终高度关注并推进解决妇女维权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基于性别原因而使妇女在利益调整、资源分配和权益保障方面体现出特殊的需求和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老问题,但是在新的形势下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有的是新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积极关注。

  (一)农村妇女财产权益问题

  农村妇女财产权益问题中突出的是三种情况:

  ——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在土地承包、调整、征用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过程中,部分地区通过村规民约或村委会决议,剥夺出嫁、离婚、丧偶妇女(及子女)或男到女家落户全家的土地承包权,无论是否在本村生活,他们的户口被强行迁出或“空挂”,不能享受平等村民待遇,征地后不能得到安置和享受社会保障。此类问题在去年实施的林权制度改革中也有反映。随着国家各项惠农政策出台,土地收益增加,妇女因婚嫁不能享受平等村民待遇的问题在各地反映都比较突出。

  ——农村失地妇女权益问题。农村失地妇女受教育水平整体偏低、缺乏职业技能,在就业方面处于弱势,存在因无序流动而被拐卖和被强迫劳动的风险;由于缺乏经济来源,失地妇女的婚姻家庭、人身、财产等多项权益容易受到侵害;部分失地妇女缺乏社会保障,生活困难。

  ——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妇女权益问题。这是需要关注的一个新问题。由于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土地流转只需户主代表家庭签订合同即可生效,随着土地使用权流转政策放开,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容易被家庭其他成员所剥夺和侵犯。

  农村妇女财产权益问题是妇女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也是我们长期关注的重点。在妇联系统群众信访中,此类问题投诉量已经连续八年上升,近年来在全国信访总量下降的情况下,妇联系统受理此类问题的信访量仍然上升,突破每年1万件/次,有的地方80%为集体上访,涉及的人数成百上千,有的妇女多年上访得不到解决,甚至采取自杀、集体离婚等极端方式。受侵害的妇女(及子女)不能平等享受村民待遇,生活依附于男性户主,家庭和社会地位下降,影响家庭和睦、邻里和谐,也影响社会稳定。基层妇联反映,这一问题得不到解决,直接强化了生女不如生男的传统思维,增加了农村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难度。

  针对这一重点问题,各地妇联配合协助当地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摸底,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协助地方政府清理了一批歧视侵犯妇女权益的乡规民约,解决了一些农村妇女的投诉案件。特别是广东省各级妇联抓住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良好契机,积极建议当地政府在界定股东资格时,坚持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根据“贡献不同,获取有别”的原则,采取“一刀切”和一步到位的办法,把合作股份一次性配置到家庭,较好地解决了当地村民与出嫁妇女的土地权益纠纷,如佛山市南海区90%的“出嫁女”及其子女的合法股权都得到了落实,为解决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借鉴。近年来,部分地方执行水库移民扶持政策时,有歧视农村出嫁妇女的现象,引发新的集体上访,这实质上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引起了各级妇联的高度重视,全国妇联权益部立即向有关省份的妇联了解情况,综合上报,建议中央对相关政策进行监督,国家水利部十分重视妇联的意见,指导各省检查落实,及时对政策措施进行了调整。

  (二)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中的突出问题

  ——就业过程中的问题。用人单位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常常以各种借口人为设置障碍,少聘或不聘用女性;女大学生就业比男生困难;下岗失业的中年女性,要承受年龄与性别的双重歧视,再就业率比男性低等。

  ——在岗女职工的劳动权益问题。部分用人单位以劳务合同替代劳动合同,不按照合同法交纳“五项”保险;不依法与职工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得不到贯彻落实,女性在怀孕期间仍然承担有毒有害工作、怀孕哺乳期女职工被辞退或者变相辞退等现象还有所存在;男女不同龄退休,导致工资待遇差距较大。

  ——非公企业女工和非正规就业女性劳动权益问题。有的企业与女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虚假合同,劳动关系不稳定,工资待遇低、加班加点超时工作情况普遍,女工特殊保护难以落实,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等。钟点工、季节工、家政服务工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人身安全等缺乏法律保障,急需统一的行业规范。

  ——社会保障问题。妇女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率整体低于男性。儿童患大病陷入贫困解决难度大。因父母患艾滋病致孤儿童家庭监护和社会关爱不够,吸毒家庭、父母犯罪的儿童缺乏家庭保护和社会保障机制。妇联信访中仍然有国有企业集体工和家属工反映不能参加社会保险,没有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生活困难等。

  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妇女群众切身利益,危及群众的基本生活,时常引发集体进京上访。全国妇联近年受理劳动权益类的信访事项不断上升,一度超过婚姻家庭类问题,占到信访总数的40%以上。劳资矛盾、女职工劳动保护不到位、社会保障不健全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

  针对这类重点问题,全国妇联权益部抓住其政策性强的特点,持续关注妇女相关权益动态,及时汇总分析,发现典型性、倾向性问题,向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和提出对策建议,并积极配合查处具体个案。2008年12月,针对正在修改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邀请了国务院法制办、全国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各方专家,召开修改讨论会,对目前的修订草案进行认真讨论,并从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的视角,提出增加政府责任、企业防治性骚扰等立法建议。东北地区关于供暖费发放男女不平等的现象反映强烈,各级妇联为解决这一关系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了坚持不懈的努力,辽宁省妇联2005年通过人大提案推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9个部门联合制定《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彻底解决了采暖费“报男不报女”的问题;黑龙江省妇联推动省人大在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的住房供热费补贴等福利待遇,不得有“以男为主”或者其他歧视妇女的内容,不久前,黑龙江省妇联抓住省委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活动中征求意见建议的契机,再次大声疾呼,推动在《关于印发〈关于对省委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征求意见建议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中,把解决供热费“报男不报女”的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责成省财政厅作为主办单位,进行落实。全国妇联权益部曾经接到某厂女工反映劳动保护缺乏造成中毒事件,派出干部赴当地调查核实,并与当地妇联上下联手,协调相关劳动部门进行了查处,受害女工也得到了相应的赔偿。

  (三)流动留守妇女儿童权益问题

  ——流动妇女儿童问题。流动妇女的劳动、人身、婚姻家庭等多项权益容易受损害。女性农民工存在签订劳动合同、享受社会保险比例低,工资支付状况较差,医疗保障较弱,特殊劳动保护难以落实。流动妇女的生育问题缺少有效的管理和服务,超生、堕胎现象比较严重,随父母流动的婴幼儿被拐卖风险较大。

  ——留守妇女的权益问题。农村“男工女耕”的生存状态,使90%以上的留守妇女既要承担繁重的农业生产劳动,还要照顾年迈老人,教育未成年子女,料理家庭事务,生活负担沉重。由于夫妻聚少离多,留守妇女很难了解丈夫在外打工收入,家庭易受婚外情破坏。男性劳动力外出后,农村家庭安全防范力量相对减弱,留守妇女容易成为性侵害案件的对象。

  ——留守儿童生存发展状况堪忧。由于缺少父母应有的生活照顾和教育辅导,部分留守儿童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厌学、逃学甚至辍学问题出现,不同程度存在性格缺陷和心理障碍。另外,在人身安全、卫生保健等方面也存在大量亟待解决的问题。流动留守妇女儿童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特殊群体,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权益诉求难以落实,自身常常容易成为犯罪的受害者,流动留守儿童由于缺乏有力监护,容易成为不稳定因素,增加社会治安隐患。针对这一人群需要社会网络支持的特点,我们总结了北京、天津等地的经验,推广建立“流动妇女平安之家”、“半边天家园”等,集法制宣传、矛盾调处、法律帮助、心理咨询等为一体,把妇联的工作落实到社区,把维权服务送到流动留守妇女儿童的身边。陕西省妇女王某2007年在工地上打工时摔成重伤,经鉴定为工伤,但建筑公司拖欠大笔费用,王某的继续治疗和生活费用都没了着落。全国妇联法律帮助中心利用“中国妇女法律援助行动”项目资源,支持陕西省妇联维权志愿者为王某提供了法律援助,最终帮助她得到了7.5万元的赔偿。

  (四)家庭暴力问题

  ——家庭暴力问题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它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摧毁其人格尊严,国际社会对“家庭暴力就是侵害妇女人权”已经形成共识。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要是妇女和儿童,主要表现在夫妻之间和父母子女之间,给妇女儿童身心造成很大伤害。不少研究表明,暴力家庭的孩子发生自杀、犯罪、吸毒、酗酒现象的可能性比正常家庭的高很多。

  ——家庭暴力在城乡地区和不同人群中都有发生,由于传统观念影响,具有8亿人口的农村,家庭暴力现象比较普遍,恶性家庭暴力案件时有发生,有的造成妇女儿童伤残、死亡,在经济较发达城市和受教育水平较高的人群中,家庭暴力也存在,但比较隐蔽。

  ——家庭暴力导致女性犯罪。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折磨的妇女容易走上以暴抗暴的犯罪道路。河北省妇联对963名服刑重刑女犯的调查显示,犯罪行为与家庭暴力有关的占到22.74%。江苏省妇联的调查发现,在513名女罪犯中,46.2%的女犯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因不堪家庭暴力杀人的女犯最小的25岁,最大的58岁。

  家庭暴力是我国妇女权益中的突出问题,投诉数量呈持续增长态势,每年的群众投诉约5万件,占全国妇联系统信访量的十分之一,并且居高不下。由于家庭暴力已成为离婚率上升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引发社会治安恶性案件的一大隐患,可以说家庭暴力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社会问题。

  针对这一重点问题,妇联在着力推动相关立法和政策出台的基础上,重视对家庭暴力个案进行及时干预、积极介入,协调有关部门依法惩处施暴者,帮助受害妇女儿童维护权益,近年来各地妇联办理了一批家庭暴力的大要案件。2009年1月7日,安徽省桐城市妇女高庆芝遭受丈夫鲍朝年残酷家庭暴力,被打断四肢,打瞎右眼,并且被丈夫用钢筋捅进下身,严重受伤,省妇联副主席看见报道后立即到医院看望,并且带领省政协代表妇联组七八名同志再次慰问了高庆芝。桐城市妇联迅速向市委、市政府汇报案件情况,引起高度重视,市政法委将其列入督办案件,当地公安局成立了专案组,开展网上通缉追逃,并向社会悬赏万元征集犯罪嫌疑人线索,全力抓捕,经过40多天的努力,2月20日在江苏省将鲍朝年抓获归案。

  此外,对于从妇联维权渠道反映出的妇女参政问题、男女同龄退休问题、离婚妇女财产权益问题、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问题,我们都进行了持续的关注。我们认识到,这些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利益关系调整、妇女自身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既需要以政府为主导,通过发展的手段、发展的办法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加以解决,也需要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倾斜和扶持,需要社会资源的支持、社会力量的干预,共同推动解决。

  二、开展妇女维权工作的主要手段

  (一)源头维权

  源头维权指的是全国妇联主动、及时跟进国家立法和政府决策进程,深入开展调研,向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提交提案、议案,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意见建议,推动相关立法和政策出台,从源头上协调妇女儿童利益关系,使广大妇女儿童普遍受益。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参与立法工作。近年来先后参与了婚姻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多部重要法律法规的起草与修订。特别是2005年受全国人大委托,承担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重点问题调研和论证工作,推动修改后的妇女法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法律,进一步明确政府的执法主体地位、强化政府责任,明确妇联组织在妇女维权中的权利和责任,并在妇女政治权利、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及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权益方面作出新的规定,这部法律的出台,为从根本上解决妇女权益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在各级妇联的努力推动下,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妇女法实施办法,制定了具体保障措施,将妇女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2、参与国家重大政策的制定。全国妇联发扬群众团体的联系协调优势,多年来建议和促进有关部门出台了许多针对性政策,并开展对妇女权益重点问题的专项督察:2001年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推动出台了“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2007年向中央呈报了《关于在落实移民扶持政策中坚持男女平等原则的报告》,推动有关部门指导各省调整了歧视出嫁妇女的;联合有关部委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并向全国人大内司委提交反家暴专门立法的建议,推动和参与了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政协社法委开展反对家庭暴力的执法检查和工作调研;组织专家研究论证,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列入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项目的建议》。

  3、对重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以求影响有关决策。始终关注妇女维权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倾向性问题,特别是基于性别原因,在利益调整、资源分配和权益保障方面体现出特殊的需求和问题。近年来先后组织开展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抽样调查、全国农村妇女权益状况和维权需求调查、3000妇女家庭暴力认知情况调研,向社会发布了有事实、有数据、有分析、有对策建议的报告,为推动政策和领导决策提供了依据。目前,全国妇联正在开展农村失地妇女权益状况调查。

  (二)社会化维权

  社会化维权是指通过建立工作机制、健全维权网络、创新活动载体,组织、动员和团结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注和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包括三个方面:

  1、抓机制。推动多部门合作的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协调机制,配合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妇女儿童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四大机制,探索妇女法赋予妇联各项权利的实施机制,不断增强维权工作的科学性、长效性和实效性。一是建立了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暨“平安家庭”创建协调组,成员单位20家,协调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和社会群众团体共同开展妇女维权工作,推动解决妇女权益突出问题。目前,29个省区市建立县以上维权协调机构2600多个,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纵向维权协调体系。在全国开展将家庭无暴力等作为“四防四无”活动目标之一,推动建立全国、省、市、县四级“平安家庭”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并纳入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指标体系和各级平安建设的总体部署。二是成立全国妇联内部五个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分别配合相关部委开展信访、普法、禁毒、反拐、艾滋病防治等专项工作。

  2、抓网络。一是健全妇联系统的维权网络,加强全国、省、市、县、乡五级信访(信息)网络建设,每年处理妇女群众来信来访热线35万-40万件/次。二是推动建设包含各职能部门的社会化妇女维权网络,各地基层法院建立了“维权合议庭”和“反家暴合议庭”;公安机关建立了12000多个家庭暴力投诉站和报警点;联合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妇女法律援助站和服务点27000多个;推动民政部门建立400多个妇女庇护所和救助站;推动卫生系统建立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350多个。

  3、抓宣传。大力实施妇联系统“五五”普法规划,不断完善以妇联为主导、各部门联合行动、妇女志愿者和妇女群众积极参与的良性互动的妇女法制宣传模式。在法制宣传中,以“三?八”、“六?一”、“11?25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等重大节日、纪念日为契机,以现场咨询、普法讲堂、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等特色活动为载体,坚持把经常性宣传与集中宣传、普遍性宣传与重点人群宣传相结合,把法律知识普及与维权先进典型宣传相结合,努力扩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知晓率,提高妇女的法律素质和维权能力。

  (三)实事化维权。

  实事化维权是指通过畅通渠道、建设阵地,掌握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动态,及时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解决实际问题,积极开展项目工作以充实维权资源、锻炼维权队伍,从而使妇联维权服务的实效性不断提高。包括三个方面:

  1、加强信访窗口建设。坚持畅通诉求表达渠道,加强社会舆情的汇集和分析,通过信访窗口发现苗头问题,推动解决普遍性问题,对严重侵权个案进行重点督办。近年来,全国妇联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解决了家庭暴力致残、离婚财产纠纷、女职工劳动保护不到位、困难妇女求助等一批典型案件;指导广西、云南、广东、湖南等地,配合协助有关部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解决集体上访妇女反映的土地权益问题。

  2、加强基层维权阵地建设。把握不同妇女群体个性化的维权需求,开通全国妇女维权服务热线12338,建立妇联法律帮助中心17个、推广设立社区(乡村)维权服务站、家庭暴力投诉站和家庭纠纷调解站等,发挥基层“巾帼文明队”、“巾帼调解队”、“巾帼巡逻队”等作用,为妇女提供迅速、便捷、多样化的维权服务。

  3、加强项目维权力度。积极争取国际国内资源,推动维权工作项目化、实事化。与联合国儿基会等国际组织、澳大利亚等国家合作开展了性别意识培训、反对家庭暴力、反对拐卖等妇女人权项目。争取法律援助基金,实施了“中国妇女法律援助行动”,重点为贫困地区妇女、女农民工等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第一期项目资金100万元,全国10个省186个市(区、县)的2500多名法律工作者参与,办理法援案件1877件,直接受益者5900余人,所办理的案件涉及妇女政治、人身、财产、劳动和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和婚姻家庭等六大权益类别。为帮助艾滋病致孤儿童改善生存状况和生活环境,发起了“12?1”关注孤儿万户爱心家庭公益行动,获得中国移动公司5000万元捐赠,设立了中国温暖“12?1”爱心基金。争取妇女发展基金会支持,创建了一批“流动妇女平安之家”,为打工妇女提供法律、心理等多方面的帮助和关爱。

  三、近期将着力进行的妇女维权工作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来自国际国内的严重困难和严峻挑战,中央提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战略部署,将加强社会建设,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难点热点问题作为明年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受形势影响,妇女儿童权益诉求不仅表现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共性问题,也因为性别的原因而具有特殊性,呈现新的发展态势。去年十月,中国妇女第十次代表大会提出开展“妇女儿童权益维护行动”,要求进一步发挥妇联维权工作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解决妇女问题方面的工作职能和优势。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将从以下三个着力点出发,推进妇女维权工作:

  一是结合深化农村改革、规范土地承包确权和土地流转工作,进一步推动解决农村妇女享有平等的土地权益问题;结合各地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推动将农村失地妇女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健全村民自治管理的监督机制,保障妇女同步享有改革发展成果。

  二是结合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密切关注就业中的女性权益问题,特别是在企业兼并重组、产业升级、录用培训、裁员减薪等过程中侵害女性平等就业权益行为,在国家鼓励自主创业、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大中小企业扶持力度、加大就业援助的过程中,为妇女争取倾斜性政策。

  三是结合加强社会建设,着力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积极开发和承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进一步健全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劳动权益、反对家庭暴力、维护流动留守妇女儿童权益的工作机制,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和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畅通调解、仲裁、行政、司法等多种形式的权利救济渠道,引导妇女合理表达诉求,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和基层政府,妥善处理好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

  2009年,我们将继续以源头维权、社会化维权、实事化维权为手段,积极探索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维权机制和工作模式,加快推进解决妇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今年的重点工作主要包括:

  源头维权——召开全国妇联维权工作会议;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建议稿作进一步论证并提出立法建议;联合中国社科院、中国妇女理论研究会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妇女劳动权益保障、妇女儿童大病医疗救助等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完成五省农村失地妇女权益状况抽样调查并发布报告。

  社会化维权——将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和“平安家庭”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合并,进一步强化部门职责,加强部门间合作;筹备第二届“维权贡献奖”表彰活动;加强妇联维权工作站、热线和帮助中心的建设,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制度;重点跟踪、督办涉及妇女儿童权益问题的重大个案;继续与司法部联合开展“中国妇女法律援助行动”,为贫困地区妇女、女农民工等弱势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推进“平安家庭”创建工作,做到重心下,立足创建深入家庭

  创建一批“平安家庭”示范县(市、区)、示范社区(村)和平安家庭示范户;将特聘一批维权方面的专家、学者,就妇女权益问题和维权工作开展专题研究和立法研讨。

  实事化维权——在“三八妇女维权周”期间,以“促进创业就业,维护妇女权益”为主题,开展为广大妇女送政策、送岗位、送法律知识、送维权服务的“四送”活动;组织“亿万妇女学法律、家庭平安促和谐”法律知识竞赛;开展“平安?健康家庭大行动”,与中央电视台联合举办“全国平安健康家庭”电视评选活动;多方募集社会资金,推动更多的地方建立“流动妇女儿童平安之家”;在127个示范区、148个全球基金项目县(市),深入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工作;在三个省进行《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的县级工作试点;与法院系统联合举办“反对家庭暴力研讨培训班”,加强部门间合作;进一步扩大中国温暖“12?1”关爱行动的覆盖面;参与《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的国家行动;以“不让毒品进我家,妇女携手创平安”为主题,在8省区22个重点县进一步深化“无毒家庭”示范点创建工作,扩大禁毒教育覆盖面。

  加强自身建设是改进工作的前提条件,在这方面,各地妇联创造了很多鲜活的经验,将总结推广。在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推广上海、广东等省区市委托妇联承接公共服务项目的经验:广东近期提供了财政资金一千万元,在社区建立妇联维权信息服务站,把资源和任务同时交给妇联。在加强社区阵地建设方面,推广吉林、天津、北京等省区市创建“三零示范社区”(零家庭暴力、零失业、未成年人零犯罪)、建立“半边天家园”、“流动妇女平安之家”等的经验,使妇女维权工作成为社会管理和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品牌,纳入政府职责。在解决基层队伍建设方面,推广吉林等省区市提供公益岗位选聘失业妇女或女大学生担任社区妇联干部的经验,推广有的地方推荐女司法人员、合作经济组织女带头人做兼职乡妇联主席的做法,充实基层妇联干部队伍,把推进维权服务专业化、帮助妇女创业就业等工作落在实处。

  附:妇联维权工作队伍建设简况

  在我国,妇联组织从上到下建立了六级组织,在社区、乡村都有基层组织。目前,全国有9000多名妇联专职维权干部,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有7600多人,占84%,有690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近200人获得了心理咨询员、心理咨询师资格,有社工教育背景的人也越来越多,知识结构进一步优化。

  近年来,与有关部门加强对妇联干部的联合培训,约4600余名妇联干部担任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近8000名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还有部分妇联干部被劳动仲裁和土地仲裁机构聘请为仲裁员,被司法部门聘任为人民调解员。全国妇联权益部有7人成为司法部试点的公职律师。

  在加强自身干部队伍建设的基础上,各级妇联普遍建立了妇女儿童维权法律工作者、专家学者、媒体宣传和志愿者四支队伍,为维权工作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来源:人民网-中国妇联新闻)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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