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中要求,“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补助,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我省配套出台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意见》对国务院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提出具体的落实意见。
国家和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退耕农户继续补助的标准和期限。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生活补助费20元。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二、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中央设立的巩固成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工程区与退耕农户相关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补植补造、后续产业发展和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我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已经国家批准,规划建设资金517881万元,按8年集中安排。
三、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配套政策。中央和省预算内基建投资和支农惠农资金要继续按原计划安排,统筹协调。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和生态移民现有投资渠道已明确的,专项资金作为其补充,保证相关资金整合使用,做好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划的协调和衔接。认真搞好补植补造和森林经营,抓好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培育和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因地制宜开展基本口粮田建设,继续大力推进荒山荒地造林,大力推广容器苗造林等先进实用技术,努力提高造林成活率。
四、加强工程管理的主要措施。严格检查验收。对补助到期的退耕还林工程,财政部门要根据林业部门组织的检查验收结果,逐年核定补助资金。规范资金管理。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严禁以村集体名义代领补助资金。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征占用退耕还林地的审核管理。对于擅自毁林复耕的,要依照《退耕还林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强化成果巩固的各项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级责任。继续坚持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市”原则。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工作负总责,严格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政府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完善管理机构,加强基础建设。建立联动机制,合力巩固成果。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的作用,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和配合,共同实施好配套项目。要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成果巩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对策,确保退耕还林顺利推进。
(贡克奇李宗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