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南京3月4日消息 (记者徐成忠江苏台沈春良)盐城市今天上午公布了对“2、20”水源污染事件中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处理的决定,有7名干部受到了撤职、降级和行政记大过等处分。2月20日,盐城市区城西水厂、越河水厂水源受到酚类化合物污染,导致部分区域停水,对群众生活造成了较大影响。
对此,盐城市高度重视,迅速成立调查组,查清了水源污染原因。市有关部门适时成立责任追究调查组,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盐城市决定:盐都区政府、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在环保工作中因为组织领导不力和监管不力,被责成向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盐都区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武炳光、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徐寿凯分别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盐城汇津水务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费同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盐都区环保局局长桂永跃受到行政降级处分,并被免去局长职务,分管副局长周京先受到行政撤职处分。违法排污企业标新化工公司所在的盐都区龙冈镇镇长周学东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龙冈镇分管安全、环保等工作的副镇长侍志才受到行政降级处分。
另外,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执纪执法部门正在深入调查处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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