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发改委副主任吴刚日前建议,我国应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保护借贷双方的利益。
对于这一制度的可行性,记者昨日采访了场外的几位专家。他们普遍认为,受各种条件的影响,个人破产制度在短期内难以建立。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钱卫清律师:
监管体系待建立
配套法律需完善 这种制度还是有一定的必要性,但是现在我国的整体诚信体系还未建立起来,个人破产就有可能成为个人逃避债务的一种途径。由于目前财产登记等制度不是很完备,财产的监管、各个银行之间的合作渠道不畅通,对个人财产的管理和监控都还存在很多问题,因此,在现阶段,这种制度还不太可行,存在一些制度上的障碍。
多年来,企业破产法的实施一直不是很理想,逃避银行债务的情况比比皆是。整个破产过程中,有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存在,实施起来非常困难。整个司法体制、救济途径缺少一个权威、完整性的服务体系,企业破不破产,涉及到很多社会稳定因素及各方面的利益平衡,有时候法院也很难判断,而是取决于政府的协调。
个人破产制度是个方向,但何时能建立,取决于整个市场体制怎么发展,以及配套的法律。包括商事法、公司法、股权法、财产登记,还有其他的相关法规等建立起来之后,才有可能使破产制度全面实施。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吴景明:
化解突发事件危机
依赖相关制度建立 在现行破产法的起草过程中,曾有部分关于个人破产的条文,但在最终破产法出台时被删除,因此,目前只是针对法人企业和合伙企业。删除的原因,是由我国现实所决定的,我国个人财产的登记制度和转移制度都没有建立起来。这个时候,如果实行个人破产,就完全可以用破产这种合法的途径去逃避债务,会产生很大负面影响。
但在汶川大地震发生之后,这个问题的确是摆到台面上来了,好多人攒一辈子钱买的房子被夷为平地,其中有一大部分人是贷款购买,而现在,财产已不存在,还钱也就没有了积极性。因此,如果有一个破产制度,在遇突发事件造成一贫如洗,的确没有还债能力的情况下,就能通过一定的程序来解决危机。
现在关于个人破产制度这个问题可以去讨论,但必须依赖于其他相关制度的建立。如果在财产登记、财产转移、征信制度没有建立起来的情况下,单纯从个人破产的角度,会适得其反,至少在目前的情况下,条件不太成熟。
制度的实施,首先都是假设这个人很诚信,而在我们国家,还没有一个真正的针对“不诚信”的惩罚制度,因此缺少普遍的道德约束。
从世界各国的破产制度来看,也不是什么人都可以破产,现在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商人破产主义,一类是一般破产主义。前者是针对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和具有商人身份的人才能进入破产程序,而后者是指所有人都可以破产。
我们国家要走这条路的话,可能一开始也只是建立一个商人破产制度,条件成熟之后,再建立一般破产制度。
延伸阅读
借助保险化解风险 在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利益,其实可以通过保险的手段来化解一部分风险。毕竟,造成破产的情况有很多种,比如火灾也会造成一个企业的破产,而这种非人为因素所造成的损失是可以预先通过保险来分担的。
对此,清华大学经管学院中国保险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陈秉正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从保险角度来讲,没有直接针对破产的这种提法,从保险的基本原理来说,也是不可行的。但是,保险当中的“责任保险”却能起到一定的缓解企业和个人财务状况困难的作用。比如,雇主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
另外,据记者了解,目前在农村的信贷业务当中,农村信贷保险正在广泛推广,对保障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利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来源: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责任编辑:陈天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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