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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姜堰:用“账本”量刑 给法官10%自由裁量权

  早在2004年,最高法就已将量刑规范化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

  “王某盗窃2.4万元判3年,我盗窃1万元,不足王某盗窃数额的一半,也判3年,我俩都没有从轻、减轻情节,只是盗窃时间、地点不同。这样的判刑对我不公,法院应该改判,要么增加王某的刑期,要么缩短我的刑期。”

  这封写自囚笼内的信,寄给了江苏省姜堰市法院院长汤建国。

  写信人没能盼来法院的改判,但他一定想不到,这封信竟意外地触动了司法界的一个重大议题。


  自收到信的2003年2月开始,在汤建国坚持下,姜堰法院开始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探索。两年后,姜堰法院量化算刑、量刑纳入庭审等做法被总结成《量刑均衡方法》一书,出版方为隶属于最高法的人民法院出版社。

  几年前,最高法圈定4家中级法院、8家基层法院作为中国新一轮司法改革中的量刑改革试点,姜堰榜上有名。2月26日,最高法分管量刑工作的副院长到姜堰法院直击庭审。

  苏中小城姜堰量刑改革的做法,有望被纳入全国的范本。

  “这种情况下打几折”

  2002年底,当了15年靖江法院副院长后,汤建国调任姜堰法院院长,他笑称自己是“提拔早、进步慢”。担任正职后,“他一直以来的抱负全都施展出来了。”他的一名下属说。

  2003年2月,3个案子引起了汤建国的注意案情类似,判决却各有不同。

  3名被告都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后果都是致1人死亡,案发后又均有自首和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节,但却分别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1年、1年半。

  “从个案上看,3起案子都是在法定幅度内做出的判决,都没有错,但放在一起就难以令人心服口服。”汤建国说。

  囚笼内的那封来信摆在案头,也时常敲打着汤建国。“公平正义是司法的永恒追求,公平怎么得来,就是通过比较,同样的案子判罚不同,这就伤害了公平。”

  事实上,当事人对量刑“患不均”已影响到了中国司法的威信。有数据显示,在对刑事案件的信访中,约80%都是对量刑不服。

  “同案不同判”现象更广受诟病,同一案件在不同法院可能得出不同判决,即便在同一法院不同法官也会判出不同结果。由此带来的是民众对法官断人情案、关系案的猜疑。更具讽刺意味的是,学界还总结出了“腹痛”理论一顿让法官闹肚子的早餐也可能让囚笼更加拥挤。

  汤建国固执地认为,这种难题一定有办法应对。“那时头脑中突然闪过一位老法官的口头禅"这种情况下打几折"。我就想到,量刑时能不能设一个有据可循的折扣标准呢?”

  法官成了会计?

  被告人刘小卫,犯罪时17周岁,先后盗窃4次,窃得物品价值人民币6162元。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其亲属代为缴纳罚金4800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盗窃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应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但在先哲孟德斯鸠眼中,“完美的法官是自动售货机”,无须自由裁量。事实上,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的变迁,只会“自动出货”的法官面对社会巨变恐怕要“死机”。

  汤建国认为,法官必须有自由裁量权,但“它不能像橡皮筋般随意伸缩,要有个度”。

  这个度在2003年3月出台,名为《姜堰市人民法院规范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

  刘小卫案例中,根据指导意见,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6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1个月。如此计算,刘小卫的基准刑为6个月+(6162-2000)/330=18.6个月。

  法官难道成了会计?

  “我们几乎翻阅了本院全部历史卷宗,对以往判决进行了分类整理,做了实证分析,厘清了相似案例的判决尺度,又听了检察院、公安局的意见,还有律师、法官的意见,据此确定了量刑标准。”汤建国告诉本刊记者。

  刘小卫是未成年人,自愿认罪,家属也主动缴纳了罚金,按法律规定要从轻,但从轻到什么程度又无详规。按照指导意见,已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盗窃公私财物,轻处40%;被告人自愿认罪,轻处10%,主动接受财产处罚的,在20%以内按比例轻处。

  在套用指导意见后,法官用计算器算出,刘小卫最终宣告刑为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800元。

  罚金数额为何低于盗窃数额?“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不同,指导意见规定未成年犯罚金数额要比照成年犯轻处40%。”汤建国这样解释。

  在指导意见初稿中并没有这条规定。未成年人罚金“打折”的另一个推手是最高法下发的司法解释,即要求未成年人犯罪判罚要有别于成年人。

  汤建国自称这套量刑体系是“刑事政策+经验+实证的科学发明”,所有规定是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的,绝不是创造法律。

  最初,指导意见对30个罪名进行了量化,这些罪名占姜堰法院刑事案件审判数量的90%。修正一直在进行中,起初规定交通肇事自首可轻处15%,2005年又附加规定,除定罪情节外,每增加一个特殊违章情节,再重处10%。

  指导意见的规定要“让当事人和他的律师都知道”,汤建国认为,“知晓从轻情节,也能引导犯罪人悔罪。”

  让当事人获知的另一个途径,是将量刑纳入庭审。当事人在庭审中不仅要对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负举证责任,也要对量刑情节单独举证,并当庭说明具体的量刑建议。

  庭审过程中,法官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要专门说明量刑过程,以及轻处、重处的比率。

  “透明的另一个好处是,在中国这种人情社会中,保护了法官,”汤建国说,“说情人操纵不了庭审。”

  用计算器都能算出宣告刑,法官在庭上难道只是照本宣科?汤建国不同意这种说法,“法官可以把精力用于定罪,核实证据,此外指导意见也给了法官10%的自由裁量权。”

  如果认为判罚过重,法官可为犯罪人再减轻10%的判罚,但要经过审判委员会批准等程序。

  “中国量刑指南”

  用“一石激起千层浪”来比喻指导意见出台后的反响,一点也不为过。

  “2003年以来我们每年都接待数十家法院来取经。”曹士平告诉《望东方周刊》,前不久,湖北省三级法院都来了。

  实际上,早在2004年,最高法就已将量刑规范化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

  近年来,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也在不同场合重复着一个目标: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2008年12月20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被列入司法改革向纵深推进的10项任务。

  在这场自下而上推进的改革中,姜堰法院并不是唯一的“尝鲜者”。2006年山东淄川法院推出“电脑辅助量刑”也曾被媒体爆炒,但反对声浪渐高,让同为试点的淄川法院日渐淡出公众视线。

  2009年2月16日,最高法下发通知透露,将在2月25日至3月10日间检查各试点法院的量刑改革情况,要求各法院将基本做法、案件情况、效果以及问题、困难等详细报告,并对具体罪名基准刑的调整提供实例数据支持。

  这印证了民间流传的最高法制定“中国量刑指南”一说。

  汤建国并不讳言,“中国量刑指南”确实正在制定中。2月26日,最高法主管量刑的副院长熊选国选择姜堰作为检查量刑改革的一站。“他要看开庭,还准备听律师、检察官、陪审员的意见。”

  姜堰法院年均审结案件60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400余件,涉及500余名被告。这个基层法院的量刑改革实践能否作为范本?汤建国认为“这套思路不成问题”。

  苏州大学法学院李晓明教授却并不十分乐观:“规范量刑难就难在如何确定基准刑,根据什么规则、标准来确定。此外量刑因素的选择与确定也不可能穷尽。”最高法院刑一庭的周加海也忧虑,量化式的量刑规范,必须面对全国各地发展水平很不均衡这一现实。

  如何把握全国的“度”,恐怕是最高法确立范本和标准时面临的最大难题。徐笛 (来源:瞭望东方周刊)
(责任编辑: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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