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起自己关注多时的《军事采购法》,淡定内敛的军事经济学院政委马建国代表一下就打开了话匣子。他告诉记者,自2003年《政府采购法》颁布以来,我国已初步形成了较为规范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军事采购法规建设也有了长足发展。
但军事采购法规还存在效力层次不高、调整范围不宽和体系不够完整等问题,现有法规只能对军队内部形成约束,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尤其在去年的抗震救灾中,这一问题进一步凸显。制定军事采购法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马建国代表说:“《政府采购法》为军事采购留下了立法接口。该法明确"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因此,马建国代表建议,按照有关规定抓紧启动军事采购法立法程序,尽早制定颁布《军事采购法》。
针对当前实际,马建国代表说:“军事采购不是独立的市场行为。为更好地保障国防利益,需要对国防工业进行扶持和给予军事采购国家政策优惠,需要相关部门进行统一管理,按照法规提供优惠政策和良好服务。如国家税务、价格部门对军事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提供税收、价格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良好服务,对国防工业进行政策、税收、价格等方面的扶持;在市场采购无法满足重大军事行动需要时,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军队可直接动用国家战略储备物资;国家对承担军事采购应急保障任务的供应商,实行必要的经济补偿,等等。”(本报北京3月7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