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的一位75岁老汉在公交车上跌倒,面对不敢前去救助的乘客,无奈地喊出:“是我自己跌的,你们不用担心。”此事在网络上不胫而走,引起众说纷纭,其中很多人都抱怨人心不古。但在笔者看来,这件事折射出了司法裁判的道德导向问题。
近年来,见死不救的事情不断被媒体曝光,是因为人们道德沦丧了吗?其实不能简单地对此下定论。应该说,人人都有向善的一面,况且中华民族一向就有助人为乐的好传统、好风尚。起初在场的所有人之所以不敢伸手援救,原因是复杂的,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怕惹麻烦。就拿南京这件事来说吧,估计在场围观的很多人都在这样想:“如果这老汉摔得比较重,我把他扶起来,周围人会不会怀疑是我把他撞倒的?老汉会不会借此讹上我让我给他掏医药费?算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吧!”这样的担心并非空穴来风。以前就有不少类似的“为善纠纷”诉诸公堂,做好事者最终因说不清楚而吃上冤枉官司。
司法裁判是一种复杂的智力劳动,它是由法官主导的判断和处理过程。这一过程在民事审判中表现得尤为复杂,因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相当广泛,单纯的法律条文很难涵盖所有民事法律关系,很多时候都需要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来作出司法裁判。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就不可避免地要触及常情、常理和惯例。由于大陆法系大都采取成文法,我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就比较大,这也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大量存在。
我们假设围观者的担心成立,被救的老汉反将施救者起诉到了法院,称施救人把他撞倒了而索要医药费。对此,双方各执一词,谁都没有优势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在此情形下,就主要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来推断事实的本来面目,从而作出不同的裁判:一种是认为人心向恶,不是自己撞倒的就不会施救,然后让施救者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一种是认为人心向善,在没有证据证明施救者撞倒了老汉,依法驳回老汉的诉讼请求。这两种判断是大相径庭的,因为前一种认可了人性的向恶一面,后一种肯定、支持,鼓励了人们的向善一面。无论是司法裁判的出发点还是司法裁判的效果,都有着天壤之别。单单从由此而造成的社会影响来看,前者排斥了见义勇为的高尚道德行为,后者鼓励了见义勇为的高尚道德行为。从个体公平正义应该服从社会公平正义来看,个案做出必要的“牺牲”也是应该的。因此对此类的“为善纠纷”,法官的裁断要慎之又慎,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救者的主张时,应该尽力维护好为善做好事者的法律权益。
也许有人会说,单纯支持人的向善一面,会不会让恶意逃避法律责任的人钻了空子,比如真的是肇事者编谎话把肇事说成是做好事。应该说,这种担心并非没有可能。但是,民事审判的规则之一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即使施救人确实是肇事者,但因为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其是肇事者,还是以不认定其为肇事者为好。
事实上,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管理手段,司法裁判对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也起着重要作用。这就好像一架天平,如果法官在司法裁判中把砝码加在了鼓励人见义勇为、摈除为善后的担心这一边,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就会向高尚这一边倾斜;如果法官在司法裁判中把砝码加在了怀疑为善的动机、从恶的角度来判断人的本心,那么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就会向道德沦丧的一边倾斜。例如,如果做好事的人都会因为被帮助人的起诉而承担法律责任,长此以往,谁还乐意冒着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去伸出救援之手?如果放任这个怪圈蔓延下去,说不定下一个在危急关头得不到救援的就是法官本人了。
提倡在司法裁判中重视道德导向,有人会对此不以为然,他们总要拿出法官的独立思维和裁判来反驳,拿出确保个案公平正义来反驳。依我看,法官的独立思维和裁判如果不是为了防止不当干预和司法腐败,而是为了排斥社会舆论而唯我独尊,这样的独立不要也罢。如果所谓的个案公平正义与整个社会的需要格格不入,这样个案公平正义就应当坚决予以“牺牲”。重视司法裁判的道德导向,也许会对极个别案件当事人带来不公正,但这正如刑事审判中的“疑罪从无”一样,是不得已而求的最佳结果。
当然,整个社会的道德建设是一个相当宏大的系统工程,依靠司法裁判绝不会毕其功于一役。但是,善意作为民事法律规范的一个重要内容,应当在司法裁判中得到更加广泛的重视。通过一份司法裁判扶持一份善意,社会道德的天空就会多出一片善意的云朵。愿南京公交车上跌倒老汉的拼命一呼,能够唤起更多法官对司法裁判道德导向的重视,让司法裁判在护卫人心向善中不辱使命。
河南 徐爱民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