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10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9日出版的第十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公布了第78/2009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澳门特别行政区——突发公共事件之预警及警报系统》,现简介有关规定。
澳门民防需要设有一个预警及警报系统,以便快速和及时地向有关单位、机构及市民发布有关严重紧急情况(严重意外、灾害或灾难)的信息。
由自然或科技/社会现象引发的事件,其结果的严重性取决于对地区所造成的损害程度,当中必须考虑有关现象的波及范围及身处险境的人和物,尤其是市民、建筑物、经济活动、特区政府部门和基础建设等。
因此需要制订一份涵盖各社会领域的预先、有效、有序和可持续的计划,以便响应灾难事故,减少人命伤亡、公私财物损失以及环境损害等。针对上述情况,澳门特区的紧急状态包括如下:一般、预防、实时预防、抢救(紧急状态之前)、灾害或灾难(紧急状态)。行政长官在听取安全委员会的意见后,有权宣告进入预防和抢救状态,以及灾害或灾难状态。
在紧急状态方面,列明一系列以级别和颜色区分的条件及工作,以资识别,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和保护措施。这些级别是根据严重紧急事件的事态发展和预计出现的风险和影响程度而预先逐级订定的。每一级别对应一系列保护措施,以便在预警生效期间,减低受损程度,加强应变能力。透过主要传播媒介公开发布警报或预警信息,向市民就民防工作的性质和目的作出说明,让其了解本身应有责任,做好自我保护措施。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五级。每一个预警级别中,均列明一系列针对相关情况之特别保护措施。紧急预警分为五个级别,并以不同颜色表示。
预警系统还规定紧急情况下之预警信息发布规定、新闻发布会规定、官方探访计划等。
(责任编辑: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