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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有制”应该作为土地政策的选项

2009年3月11日       

赵晖,著名时事评论员,曾担任《华夏时报》评论部主任,《战略与管理》执行主编,现供职于孙冶方基金会。对中国转型问题有深入的观察和分析。现为2009两会搜狐特约评论员。


    以家庭为分立产权的基础单位尽管并不合乎标准的产权定义,但在中国文化的传承中,家庭历来都是一个有效的产权单位,而从近30年的实践来看,以家庭为基础单位完全可以运行有序,这一有效性也经受了考验,因此,以家庭为分立产权的基础单位,也可以保障产权的相对明晰,以此为基础,一样可以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实现土地流传,突破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组织

    两会会期过半,关注“三农”的议案显得不温不火。

似乎今年代表们的议政热情都被就业、社保、财政等热点话题吸引走了。在目前所见到的“三农”议案中,无论是刘永好的“惠农券”还是袁汉民委员的“扶持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其议题核心,都是在规避现行农村土地政策的瓶颈下,加强农业经济的资本化和规模化进程。可见,土地政策仍是三农问题改革攻坚之核心。

    回顾往昔,以解放生产力为诉求的中国改革,首先发端于农村,并逐渐形成了以稳定的承包关系为特征的农村土地制度。与此同时,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也在加速进行,从表面上看,这必然造成对农业的削弱,一方面,工业化、城市化所产生的大量土地需求,日益吞噬着肥沃的农用土地;另一方面,则是越来越多的农业人口进入到了城市,抢占了农业所需要的人力资源。然而,中国农业并没有因为如此的资源流失而没落,依旧始终保持了相当的增长率。
 
    如果仔细分析,增长既来自于技术进步、资金投入的巨大作用,也来自于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在特定阶段所发挥的积极作用,简单地说,就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分配,以及因此而形成的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组织,不仅在改革初期克服了大锅饭的束缚而解放了生产力,也在中国的现代化起飞阶段阻止了农业生产因资源流失而可能带来的滑坡。但是,笔者所不得不指出的是,特定制度的积极作用正在消散,现有的土地制度所造就的生产组织形态已经开始束缚生产力的发展,而必须另求解决之道。
 
    家庭联产责任制在改革初期的积极作用早以家喻户晓,论者较少指出的是其在近些年的积极作用。依照中国现行土地制度,农用土地主要以家庭为单位分配,并以此形成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组织。随着中国进入到以外向经济和城市发展为主导的经济高速增长期,农村人口外流犹如洪水出闸,但是,特定制度造就的家庭内部分工,使得外出打工并不会立刻造成土地闲置,而是促进了家庭为单位的资源优化配置。在通常情况下,家庭中主要由文化程度相对更高、对外部世界也更有适应能力的年青人尤其是年轻男性外出打工,而由年长者、妇女等其他人留守务农。因此,这些年中,尽管有数以亿计的青壮年外出打工,并以此为基础造就了“中国制造”奇迹,中国农业并未受到过大影响,1997年以来,GDP增速依旧保持了6.88%的平均增长率。
 
    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这一优势的局限性也凸现出来。截止到2007年底,中国农业增加值占全国GDP总量比重仅为11%,与此同时,农村户籍人口也就是俗称的农民占中国人口比例高达55.1%, 如果仅仅考虑居住在农村或集镇,从事农业生产,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口,剔除掉农村外出就业劳动力的2.26亿人,以及主要仰赖其收入生活的留守儿童等等,中国的农业人口应该在35%以下。换言之,是以11%的农业收入养育了30%以上的农业人口。不用说,这一比例还是太高了,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农业GDP占比还将继续缩小,而与之相应的农业人口比例也将继续萎缩,更少的人耕种更多的地,应是一个不可逆转的方向,而这就对目前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组织构成了直接的挑战。
 
    此外,在这一特殊的制度条件下的平均土地分配,也使得所有家庭所拥有的土地面积相对较小,而不得不主要采用非机械化的农业生产方式。中国农民的外出务工潮发端于大致发端于1990前后,在当时,外出打工者主要由1960年代生育高峰期出生群体为主,而其父辈彼时年纪也不过40岁上下,从事非机械化的农业生产尚能任其劳,迁延至今,农业人口老龄化的问题就不可避免地暴露了出来。小幅土地不可能形成规模效益,难以推行机械化生产,相对城市收入的诱惑,,农业人口自然老化就难以扭转;进而,就一个家庭而言,在城市收入反哺之下,农业收入的重要性也在降低,这也进一步压抑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投入的可能。换言之,无论是从人力资源的优化,还是从生产投入的角度,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组织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需求了。
 
    这些年来,关于农村土地的争论主要在所谓的集体派和私有派之间展开,前者认为,维系法定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度,既利于以村社为基础的农民的社会保障,也可以克服农民自身要价能力弱的弊端,形成集体要价能力,尤其是在涉及征地这样的事务时,更能保障农民利益。与之相对的私有派则强调,分立产权制度可以保障产权明晰,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发展生产力,至于社会保障和集体谈判等权益问题,则需要通过落实各项基本的公民权利比如结社权等来加以保障。
 
    笔者更倾向于后者,毕竟,天上不会掉下馅饼,优化资源配置以促进生产力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但是,我也并不认为以个人为基础的分立产权制度是唯一的选择,以家庭为分立产权的基础单位,也可以作为一个选择。这是因为,以家庭为分立产权的基础单位尽管并不合乎标准的产权定义,但在中国文化的传承中,家庭历来都是一个有效的产权单位,而从近30年的实践来看,以家庭为基础单位完全可以运行有序,这一有效性也经受了考验,因此,以家庭为分立产权的基础单位,也可以保障产权的相对明晰,以此为基础,一样可以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实现土地流传,突破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组织。从制度演进的角度来看,以家庭为分立产权基础单位既可以看作是通往最终的以个人为分立产权基础单位的过渡,但也有可能成为一项长期稳定的产权制度。
 
    事实上,经过长期的承包确权,现行的家庭所有制已经深入人心,目前的障碍主要在于法制所保障的集体处分土地的调整权的存在,但是,克服这一问题并不困难,考虑到与现行法制的衔接,可以采取暂时冻结的方式,即村集体依旧享有处分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力,而暂时冻结其调整农用林用土地的权力,以作为过渡措施。与此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并约束土地在家庭之间的自由流转。诚如此,家庭将仅仅作为土地的所有者,而不一定成为生产的组织者,这将促进规模化机械化生产的出现,优化农村人力和其他资源的优化配置,对生产力发展将起到很大的作用,有利于农业老年化农村空心化等新问题的解决。而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这是对现有土地制度在继承中的突破,涉及到的利益调整并不大,在实践中也更容易获得成功。

    (搜狐网论,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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