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10日讯记者王斗斗“当前对一些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现象,难以进入司法程序进行维权,因此,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很有必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汪夏代表建议,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相关条款,明确赋予检察院提起民事公诉权。
谈到一些难以进入司法程序的违法现象,汪夏举例说,一是国有资产处置中的诸多不规范现象,如权力寻租、管理缺陷、恶意侵吞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二是短期经济利益的刺激导致环境污染和破坏日趋严重,加之地方行政的漠然处之和受害人自身力量单薄等原因使之难以进入诉讼。
汪夏认为,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司法监督机关,熟悉法律的运作模式,能够有效地实现诉讼目的,为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而依法行使职权。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言人,有权对民事行政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同时,现有的相关司法实践提供了大量经验。”汪夏说。
她还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国有资产受损案件,因环境污染及破坏自然资源,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众多无辜者或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损害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侵权案件,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应属检察机关于必要时提起民事公诉的案件提起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