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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法制日报》报道后称 诉讼诈骗审理缺标准已建言出台司法解释

  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光权读了《法制日报》8版3月9日刊发的《诉讼诈骗频发呈全国蔓延趋势》一文后告诉记者说,他已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建议书,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

  在周光权看来,诉讼诈骗就是制造、提供虚伪事实或者证据,向司法机关提出起诉,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取财物或者财产上利益的行为。
他是在2003年受香港法院判决的一个案例的启发,开始研究诉讼诈骗问题的。

  周光权向记者讲述了那个案例:被告人坐飞机从国外返回香港,认为空姐对他的服务不好,便在事后到医院以“在飞机上吃了质量不好的食物”为名就诊,并告诉医生飞机上提供的食物中有玻璃渣,自己已经将其吃到了肠胃中。医生出具的检查结果证明其肠胃中“不可能有玻璃渣”,结果被告人将检查结论中的“不”字涂抹掉以后,提交给法院,向航空公司索赔上百万港币。后来,骗局被识破,香港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刑罚。

  “香港的做法与国外许多国家做法相同。在国外,通常没有单独的诉讼诈骗罪。对于诉讼诈骗行为,一律以(普通)诈骗罪处理。”周光权对记者说。

  周光权认为,就实质而言,诉讼诈骗和普通诈骗罪具有相同性:一方面,行为人在民事诉讼中作虚假陈述,提出虚假证据,或者串通证人提供伪造的证据,使法院裁判的公正性被约束,受到根本性影响,所以存在欺骗法院,使其陷入错误认识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民事裁判结论具有国家强制力,行为人欺骗司法机构并通过对判决的强制执行取得被害人财物,就和直接欺骗被害人具有同等的性质。在诉讼诈骗中,法官是被骗人,而不是被害人,但法官具有做出财产处分的权力,因而是财产处分人。而在被欺骗者和财产处分人是同一的场合,就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并不要求被害人和被欺骗者是同一人。

  周光权曾做过一些调查,他发现,在司法实务中,不少法院对诉讼诈骗行为都定性为诈骗罪。但是,也有很多基层司法机关认为,目前缺乏合理有效的司法解释,对诉讼诈骗行为难以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目前司法实务中的做法很不统一,对诉讼诈骗这种危害比较严重的行为又必须惩罚,而对诉讼诈骗行为解释为诈骗罪并不违背刑法基本原理,周光权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将诉讼诈骗行为一律以诈骗罪处理。

  本报北京3月12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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