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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维权进行时”之 受伤的“爱情保证书”

  网上曾经流行这样一个帖子,大意是如何才能让情人或同居男友主动从你的生活中消失,而跟帖中最多的回应是“告诉他你怀孕了”。

  如今,出于各种原因,很多人选择了非婚同居方式,法律也仅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但非婚同居带给男女双方的影响却常常有着很大的差别。省妇联权益部的马立成向笔者讲述了一个“爱情保证书”的案例。

  2008年,王某与张某在相识两年后同居,张某还特意写下了保证书:“在以后的日子里,只爱王某一个女人,如有背叛和离弃,将以15万元作为赔偿,特此为证。”不久,王某怀孕,但张某却始终不同意结婚,怀孕4个月的王某只好做了引产手术,随后两人分手。王某以“爱情保证书”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支付“保证金”,却被法院驳回。马立成解释说,张某所立的“爱情保证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王某虽然曾怀孕,但这完全是在其自愿情况下发生的,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她有足够的辨别力和判断力,因此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

  马立成介绍说,近几年,省妇联权益部接触的因非婚同居行为带来的女性身心伤害的案例有很大增长,其中更有部分女性在同居期间多次做人工流产,甚至造成终身不孕的严重后果。而法律只保护合法婚姻中的权益,所以即使通过妇联的干预,女方最多只能获得有限的补偿。

  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的王丹律师建议女性朋友,要充分考虑非婚同居的风险,不做无法律保障的事,以免造成终生遗憾。非婚状态下的所谓“爱情保证书”,不过是逃避责任的一种表现,如果他真的爱你,他应当以“法律的名义”做保证,那就是与你领取结婚证。如果做不到这些,那么你最好做出选择———和他说“再见”。

  本报实习生崔贝高慧本报记者孟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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