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云南省晋宁县出现“躲猫猫”事件后,“躲猫猫”不仅成为流行语,也逐步具备了影响具体制度变迁的机会。这种机会来源于“躲猫猫”的非偶然性。所谓非偶然性,也就是说,如果不对现行看守所管理制度和刑事侦查程序等等进行改革的话,“躲猫猫”的出现就是一种必然。
在这种“必然”下,近日,海南省儋州市和湖南省湘潭县又接连曝出新的“躲猫猫”事件。
57岁的男子罗静波,因涉嫌非法买卖、私藏枪支和爆炸物被儋州警方刑拘,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3月2日,罗静波遭同监仓数名嫌疑犯殴打至颈椎断裂,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紧接着,就在昨天,湖南省湘潭县对外界通报了一起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死亡事件。这些都是当地公布出来的案例,当地能够做到这一点,进步明显。可是,不是所有的地方主管部门都会选择公开“家丑”。
不管公开与否,即以公布出来的案例来看,解决“躲猫猫”光靠严打也是“治标不治本”。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曾说,“牢头狱霸”问题的确长期存在,而且解决这个问题也比较难。作为最高检的领导,姜先生的话相信并非无的放矢,一定是有许多的案例堆积,才能让姜先生讲出此番因应历史和现实的“实在话”。既然是长期存在,这就证明不是简单的个案问题,而必定上升为制度层面的问题。那么,从基本的逻辑出发,制度的问题当然须靠制度的变更来解决。
2003年,孙志刚之死撬动了收容审查制度的废除,因为那不仅仅是一起个案,而是一种现象。“躲猫猫”发生、演变至今,我们不能总是停留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层面:既然有收容审查制度的变更经验,今天再来谈看守所管理制度和刑事侦查程序等的变更,就具备了历史可参考物。为什么一定要对现行的管理制度和程序进行变更呢?回顾一下历史,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就发出过《关于坚决取缔“牢头狱霸”维护看守所秩序的通知》,强调“严禁使用人犯管理人犯,坚决取消在人犯中设"组长"、"召集人"等变相使用人犯管理人犯的做法”。可是,坚决取缔了那么多年,“牢头狱霸”照样横行。为什么呢?
从现实情况的变化来看,一是利用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的做法依然存在,这样可以为狱警规避诸多风险;二是在国家严厉打击刑讯逼供之后,为了办案方便,某些办案人员通过在押人员变相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说,看守所承担了一定的本不属于自己的侦查破案任务。这样的制度设计显然是存在较大漏洞的,不改不足以消弭“躲猫猫”,更会让某些人认为严打“躲猫猫”只是应付舆论危机的短期行为,风头一过,“牢头狱霸”便再度出山,为这些人的利益服务。因此,应当重新审视“躲猫猫”,争取对那些已经不适应现实和文明发展需要的制度和管理程序进行及时清理和变更。(周虎城)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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