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元征婚未找到一个婆家
替女征婚无结果 愤怒母亲状告婚介
□晚报记者 程怡 通讯员 璞萱
原以为花了一万元婚介费能给女儿找个如意郎君,却不料婚介公司所谓的相亲就是不断地安排男女交友活动,而原先约定的征婚启事内容也被随意修改,颇为不满的奚女士一怒之下将婚介公司告上了法庭。
“找到家”让人 “找不到家”
今年51岁的奚女士一直为女儿的婚事犯愁。 2008年4月15日,奚女士来到了位于浦东的一家婚介公司,在公司人员的介绍下,奚女士与公司签订了一份 《婚恋交友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奚女士的女儿加入婚介公司的会员组织,公司为其报刊征婚,奚女士交付一万元的服务费,服务期限为一年。公司同时为奚女士的女儿提供 《高效主动 “找到家”方案》服务。
然而之后5个月的婚介服务让奚女士极为不满: “我完全上当受骗了!”奚女士表示,原先约定在某著名报刊 “头版报眼”或 “头版报花”刊登的征婚广告,最后却刊登在另一份报纸的不起眼角落,原先家人为女儿起草的广告词明确要求对方为 “未婚男士”,婚介公司却擅自改动为“最好为无婚史男士”。 “他们所谓的服务专员也大打折扣,从来没有向我们提供过什么筛选资料,也没有像样的安排我女儿和对像见面,都是搞些什么交友活动,算什么相亲!” 2008年9月起,奚女士前后三次要求婚介公司退款,均遭拒绝。
成功约见需一个过程
代表婚介公司出庭的代理人认为,奚女士对于 “相亲”的观点过于传统,婚介公司组织男女交友活动本身就是为其女儿在成功约见对象,只不过没有采取传统的一对一模式。至于奚女士起草的广告词,那仅仅是提供素材,公司根据自己的经验来定稿,况且公司本身有第一轮筛选权,完全可以保证奚女士要求的 “未婚”条件。现在公司已经在报纸上刊登了征婚启事,花费了7500元刊登费,根本不存在违约,不同意奚女士的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介公司未按约定为奚女士的女儿刊登征婚广告,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婚介公司修改奚女士起草的广告词一举并未损害奚女士利益,故此举不构成违约。另外,通常情况下, “成功约见”需要有一个男女交友活动的过程,这并非婚介公司单方能左右,故奚女士主张婚介公司的其他违约行为缺乏证据和理由,法院不予采信。综上,奚女士有权按合同约定向婚介公司提出合理的退款要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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