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统一商法典》是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NCCUSL)和美国法学会(ALI)联合组织制定的一部示范法,1952年正式对外公布,起草人为卡尔·卢埃林教授。美国《统一商法》现已为美国50个州所采纳,对世界各国的民商事立法及国际商事公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重要地位举世公认,被誉为英美法系历史上最伟大的一部成文法典。
美国是典型的普通法国家,实行判例制度,遵循先例。而美国又是一个联邦国家,联邦和州拥有不同的立法权。依据美国宪法的规定,商事领域的立法权由联邦和州共同行使。联邦立法权仅限于宪法所列举的有关通商、破产等事项;除此之外的一切商事问题由各州立法规定。这样,除联邦立法外,美国50个州就有50种不同的商事立法,极不统一。这种状况给美国商事交易带来了诸多不便。《统一商法典》的制定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法典的起草者、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主要代表人卡尔·卢埃林这样概括《统一商法典》的立法理由,即使美国商法“清晰、简洁、方便、公平、完整、易行和统一”。
美国《统一商法典》是在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的共同努力下所取得的最成功和最重要的成果,也是最为著名的一部“标准法典”。自1952年制定之后,该法典经过了多次修改,现行商法典是1998年的修订本。除路易斯安那州以外,美国其他各州都采纳了这一法典。可以说,它成功地完成了它的使命,较好地实现了美国商法的统一。
然而,这部法典的意义并不止于此。它是美国普通法传统的一次突破,是对大陆法的一次成功借鉴。而且最重要的是,它解开了民商分立的纠葛。商法不再只是商人的法,它对商人和非商人一视同仁。换句话说,商法的调整范围不再以职业商人为标准;只要是商事行为,不管是职业商人所为还是普通人的偶然交易都适用商法。
美国《统一商法典》为各类商事交易活动提供了优良的模式,被美国国内乃至国际商事社会广泛采用和吸收,实现了商法的国际性。
肖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