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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入男厕摔断鼻梁骨 招待所赔偿2.8万(图)

  一审:女子擅入男厕摔伤没得赔

  二审:女入男厕没有法律上的过错


  本报讯(记者练情情)因为招待所排队上女厕所的人多,广州某医院医护人员罗小姐于是选择去上男厕所,却不幸在男厕所内摔成伤残,招待所应该对此负责并赔偿吗?此前,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罗小姐未经批准擅自进入男厕,过错在先,不应获得赔偿。
该判决引发网友热议。近日,广州中院对此案作出的终审判决与原审判决大相径庭,认为罗小姐到男洗手间方便,并不构成法律上的过错,招待所应承担70%的责任。

  2007年4月5日下午3时许,罗小姐在广州东山招待所2号楼的会议中心参加质量管理学习班,其间到该会议中心洗手间方便时,因洗手间地面湿滑,摔倒在地面受伤。被送医院后经诊断为鼻梁骨骨折,并留有长约5.5cm的可见斜形明显线状疤痕,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

  罗小姐说,由于当时课间休息女洗手间太多人,所以很多女学员便到男洗手间方便,她也跟着去了。因为去洗手间的人很多,如厕后多人洗手,而东山招待所的服务员没有及时搞卫生,导致洗手间地面有很多水,自己就滑倒了,摔倒在厕所的台阶上。

  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在事发当时未经批准擅自进入男厕所,属明显的自身过错在先,是造成其在男厕所内摔倒的前因。对此损害后果,原告应自行承担责任。

  昨日,广州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宣判。判决认为,罗小姐虽然为女性,但在当时的状况下到男洗手间方便,虽然不符合男女区分使用洗手间的习惯,但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其到男洗手间方便也不必然导致其遭受损害,不应因此承担民事责任。原审判决罗小姐违规擅入男厕,自行承担责任,属明显不当。最后,法院判决招待所承担70%的主要责任,罗小姐承担30%的次要责任,并支持罗小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罗小姐最后获赔2.8万元。

  罗小姐的代理律师宋立认为,这是一起简单的民事案件,但却交织着简单的生活认知和深刻的法理。终审判决书制作认真,说理透彻,令人信服。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陈天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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