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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蒙自警察开枪杀人案续:称自己曾鸣枪示警

    来源:云南信息报

    新闻回顾:云南蒙自民警酒后枪杀一名男子 近距离连开三枪

  备受社会关注的“2.13”云南省蒙自县公安局民警吉忠春酒后开枪杀人一案,昨日上午在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吉忠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昨日的审理中,公诉人、辩护人、委托代理人分别就被害人潘俊是否有过错;被告人吉忠春是否有自首情节和被害人家属要求赔偿九十八万余元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被告人吉忠春对检控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将接受法院的附带民事判决,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受害者家属进行赔偿。

  近5个小时的审理过后,法庭宣布,由于案情重大,将在上报院审判委员会后择日作出宣判。

  庭审实录:

  持续5小时座无虚席

  昨日上午7时30分,离正式的开庭时间还有一个小时,然而在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外,已经聚集了上百名群众。为了能争夺不多的几个旁听资格,有的市民在早上天不亮就赶到这里排队。“我们想看看那个开枪杀人的民警到底是什么样子,我们也很想知道法院会怎样判他!”有市民说。

  上午8时30分,庭审正式开始,此时红河中院面积最大的第一审判庭——那个能容纳240人的大厅,早已座无虚席,近三百名旁听的群众将审判大厅挤得水泄不通,他们中有嫌疑人及被害人的亲友,还有很多蒙自市民,30余家媒体的记者,几乎将审判庭的左半边完全占去,而在庭审开始前,还挤进一些没有座位的旁听者,他们甚至从头到尾一直蹲在地上旁听完整个庭审。维持秩序的法警,丝毫都不敢松懈,为防止双方家属在法庭发生争斗,他们一直保持紧张状态,时刻注意着庭内所有人的一举一动。

  涉嫌故意杀人的吉忠春,向法庭陈述身份时声音嘶哑。尽管套在他手上的手铐在出庭前就已经被民警取下,然而他还是会不自主的将手叠在一起,从背后看上去仿佛依然手铐在身。

  公诉人员通过列举证据将案件细节逐一呈现。在庭审中,吉忠春说得最多的四个字“我不清楚”,让人记忆深刻。

  开庭后,由2名公诉人员组成的公诉阵容宣读起诉书。公诉机关认为,吉忠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经过近5个小时的审理后,法院没有当庭宣判,但表示近期将会作出判决。

  事件经过:

  倒车起纠纷民警酒后开枪

  在红河州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对当晚的案发经过作了这样的定性:2009年2月13日晚上9点左右,吉忠春酒后驾驶“云GA6455”号车到蒙自官恒花园小区E-6幢李国传家找舅舅万存书,当得知万存书已离开时,吉忠春也准备驾车离开。在倒车过程中,因其驾驶的轿车即将与停放在小区内F-1幢门前的“云G67896”号轿车发生碰撞,被在旁边观看的李国传紧急叫停。后李国传看见“云G67896”号车的车主许馨月,遂上前向其说明情况,让许馨月将自己的车挪开。

  之后,许馨月回家叫自己的丈夫潘俊出来倒车。潘俊出门看到两辆车的情况后,一边骂坐在车内的吉忠春,一边用手殴打其头、面部,致使吉忠春的鼻子出血,后被李国传、许馨月劝开。当潘俊见到吉忠春下车走过来后,又绕开劝说的人,用脚朝吉忠春身上乱蹬。在此情形下,吉忠春拔出随身携带的本属于单位配发的公务用“六四”式手枪,朝潘俊连开3枪,致使潘俊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潘俊系枪弹致双肺、主动脉弓、肝脏严重损伤死亡;吉忠春左鼻部钝挫伤,系轻微伤。案发后,吉忠春留在作案现场,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据此,检察机关认为:“吉忠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吉忠春的刑事责任”

  现场直击:

  被害者家属情绪激动

  在昨天庭审的过程中,被害人潘俊的父母以及妻子,一直坐在代理律师身边。他们很少发言,却几乎从头至尾一直死死盯着不远处被告席上的吉忠春,眼神中充满着愤怒,而在控辩双方辩论及举证的过程中,潘俊52岁的父亲还曾屡次站起来直接反驳,情绪十分激动。

  上午9点半,法庭审理进入控辩双方举证环节,由于考虑到可以为吉忠春进行处罚从轻辩护,吉忠春的辩护律师拿出一份之前早已做好的潘俊及吉忠春社会背景调查,这份调查的结论表明,潘俊“尽管不失为一名好领导,但其脾气暴躁,2007年曾在屏边打伤一酒吧老板,事后被公安机关处理,并赔偿2万余元”而“嫌疑人吉忠春工作出色,为人善良,曾资助困难学生”,就在吉忠春辩护律师还未把此份提请法庭“酌情考虑”的证据念完,受害人的父亲便直接站起来反驳,情绪十分激动。

  对此,潘俊父亲说,潘俊平时说话低言细语的,为人处事很好,从不在人面前说脏话,这几乎是所有熟悉潘俊的人都看在眼里的。不知道辩护得来的证据材料。

  潘家人认为,这份证据并不真实,客观上起到了偏袒吉忠春的作用说吉忠春工作踏实认真,脾气温和,但实际上吉忠春早在10年前还在鸣就派出所当民警时,就曾因为在酒桌上与人发生争执,继而拔枪追杀对方的事情,为此还受到了处分。平常,吉忠春在街上总是耀武扬威,街上认识他的人当面都喊他吉哥。不过,潘家人的这个说法,并没有在法庭上得到的证实。

  此外,在自辩时,嫌疑人吉忠春表示当初在与潘俊发生争执伊始,就表明自己的警察身份,然而却遭到潘俊更为严重的辱骂和殴打。他的这一辩白,再次得到潘俊父亲的当庭驳斥。

  嫌疑人:

  称自己共开四枪曾鸣枪示警

  在昨天的审理当中,当被问及自己受否记得案发当天情形时,吉忠春表示对自己开枪时的情形“记得非常清楚”而在开枪后,自己的思维一片空白,到看守所内才恢复过来。对于自己开枪的次数,吉忠春肯定表示,自己当时一共开了4枪,其中第一枪打向受害人左前方的地面,在间隔一段时间后才连开三枪,打中受害者潘俊,而其开第一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对冲过来殴打自己的潘俊进行鸣枪示警。

   吉忠春在陈述中说,案发当日他和朋友在餐馆吃过晚饭后到官恒小区寻访朋友未果,倒车时与潘俊发生冲突,潘俊先对其殴打和辱骂,在他感觉到生命受到威胁时才拔枪示警,并且在第一枪示警无效的情况下才继续发射子弹,而由于潘俊离他很近,才打中他。

  面对嫌疑人的说法,潘俊家人的代理律师在庭上予以反驳,而几分由省内及国内多家鉴定机构出示的现场勘验记录则证明,从始至终,吉忠春只开过三枪,而这三枪均在离受害人仅20厘米左右距离发射,并全部穿过受害人身体,造成受害人致命伤,导致其最终死亡。

  代理律师表示,身为一名熟悉刑事法律的警察,明知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却故意实施杀人行为并造成受害人潘俊死亡的极其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极大,公众影响极为恶劣,依法应予严惩;同时,因吉忠春的行为给潘俊的家人造成终生难以弥合的损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理应进行赔偿。“他之所以要‘回忆’自己开过四枪,并且第一枪属于鸣枪示警,就是想造成自己被袭击被迫还手的假象,他是想逃脱责任!”

  辩护律师:

  质疑蒙自公安局证据瑕疵

  在昨天的审理当中,公诉人、辩护人、委托代理人分别就被害人潘俊是否有过错;被告人吉忠春是否有自首情节和被害人家属要求赔偿九十八万余元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

  除此之外,受害人代理律师对于庭审过程中,几份由蒙自县公安局出示的证据表示怀疑,并认为这些证据在蒙自县公安局取证及案件侦破过程中有“瑕疵”。

  “蒙自县公安局属于嫌疑人吉忠春原先的单位,对吉忠春有教育和管理义务,而在吉出事后,蒙自县公安局就介入整个案件调查,并提供本案重要证据材料,而我们认为,蒙自县公安局作为嫌疑人的工作单位,应回避此案件的一些调查取证工作。”

  对于代理律师的这一说法,法官当庭予以回答:“作为公安机关,蒙自县公安局有侦破下去时内刑事案件的职责,从起调查取证对案件的侦破过程中,未发现瑕疵,其具有侦破此案合法资格!”

  被害家属:

  必须对嫌疑人处极刑

  对于这场从天而降的惨祸,潘家人至今似乎都没有回过神来。

  潘俊的表哥贺吉智告诉记者,事发后,一家人都沉浸在巨大的悲痛之中,目前与相关部门的谈判也没有什么更新的进展。事发后,他们也咨询过一些律师,家人现在只有两个要求:一是必须让杀人者以命偿命;二是适当的经济赔偿。

  随着社会各界对此事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各级媒体对此事的报道也越来越多,这让潘家人开始担忧,因为有些媒体的报道中,出现了对潘家人不利的言词,潘家人担心行凶者因此会被从轻处理。

  潘俊的父亲潘宝贵表示,凶手身为警察,仅仅因为一点琐事就开枪杀人,而且是连开3枪,手段残忍、行为恶劣,无论怎样都应该处以极刑,否则不足以平民愤。

  追悔莫及:

  狱中写下千字悔过书

  “我对不起人民、对不起党、对不起国家。向死者家属致歉,向培养自己多年的蒙自县公安局致歉,向自己的家人致歉,”在昨日举行的云南蒙自警察开枪杀人案庭审现场,被告吉忠春在作最后陈述时如是表示。

  除了当庭悔罪之外,据被告辩护律师介绍,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嫌疑人还曾亲笔写下一份长达数页的“悔过书”,昨天上午,这份悔过书应吉忠春要求,由辩护律师转交受害人家属,然而直至记者发稿时间,受害者家属依然不愿意接受这份悔过书。

  记者看到,在这份长达数千字的悔过书中,吉忠春表示对自己犯下的错误十分后悔,愿意用任何代价来弥补。“作为一名国家干部,公安民警,自己的不理智行为,毁灭了两个家庭的幸福。对于自己的鲁莽与冲动,非常后悔,诚挚向受害者家属,蒙自县公安局,以及我的家人表示歉意……”

  庭审三大焦点:

  1、被害人是否有过错?

  公诉人、辩护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在刑事方面,被害人潘俊是否有过错是法庭辩论的焦点之一。

  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潘俊有严重过错,被害人的妻子许馨月叫被害人潘俊出来把车倒开,被害人潘俊出来后非但不把车倒开,而是对被告人吉忠春进行辱骂;被害人潘俊还对本案情节的加重有严重过错,被害人潘俊对被告人吉忠春进行辱骂后,吉忠春并没有进行相应还击,在这样的情况下反而出手殴打吉忠春。

  委托代理人认为,在本案被告人的量刑上,不存在法定从轻情节。被告人吉忠春酒后与他人发生纠纷,近距离连开三枪杀死他人,犯罪动机明显,且是在下班时间使用手枪,犯罪地点在居民集中居住的小区,产生了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大,应依法从重判处。 公诉人没有对被害人潘俊是否有过错发表明确意见。

  2、吉忠春是否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吉忠春是否有自首情节,是本案法庭辩论的另一个焦点。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吉忠春案发后留在现场,有人从他手里把枪拿开时并没有反抗,积极配合公安人员的调查,有自首表现。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吉忠春作案后留在现场,公安人员到达后说“是我击毙了他的”,并积极配合调查,承认对其行为负责,属于自首。

  委托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吉忠春作案后并没有打110报警,只是等公安人员到达后说“是我击毙他的”,其是否主动投案,值得商榷。

  3、蒙自公安局是否是赔偿主体?

  被害人潘俊的妻子、儿子和父母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要求赔偿抢救费5000元,丧葬费11442元,死亡赔偿金229920元,被抚养、赡养及扶养人生活费328763元,交通、住宿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0元,共计980125.00元。

  被告人的辩护人在辩论中认为,因为被告人是蒙自县公安局的民警,给蒙自县公安局造成局造成了损失,庭审前,蒙自县公安局与被害人家属达成的赔偿协议,已经赔偿55万元,应视为被告人吉忠春的赔偿。

  委托代理人认为,先前达成达成协议所给付的55万元,是蒙自县公安局出于道义而给付的,而不能视为被告人吉忠春的民事赔偿款,道义补偿与民事赔偿有明显区别,蒙自公安局并不是民事赔偿主体。

  然而,昨天上午,记者在这份和解协议的最后看到,双方约定,在潘俊家属领取公安局的赔偿之后,双方便了解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潘俊家属不再享有向法院提起对蒙自县公安局的相关诉讼,但潘俊家属依然保留对嫌疑人吉忠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的追诉要求。

  案件回放

  2月13日晚,蒙自县公安局“110”民警吉忠春(男,汉族,43岁,二级警督,属于配枪范围人员)与朋友吃饭饮酒后,驾驶私家轿车于当晚9时30分许到蒙自县天竺路“官恒花园”住宅区找朋友办事。倒车时,差点撞上住户潘俊(男,41岁,生前系南方电网红河供电局九千岩硅铁厂厂长)的轿车,双方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发生的肢体接触使吉忠春鼻子流血,吉忠春拔出随身携带的手枪连射三发,击中潘俊,潘俊经抢救无效死亡。

  特派记者 上官智君 发自蒙自

  (云南信息报)

(责任编辑: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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