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3月25日电(记者孔博)执行案件当事人今后向广东各级法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的,将统一由法院的审判部门负责裁决,而不再由执行部门自审自查。记者25日从广东高院了解到,广东法院的这一改革在全国率先打破了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自审自执、执审不分”问题。
据广东高院常务副院长陈华杰介绍,“审执不分”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审查问题;
二是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问题。在债权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情形下,由负责执行的法官或者执行部门另外指定其他执行法官直接作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裁定,并实施强制措施,其结果是案外人一旦被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就意味着他没当被告就当了被执行人,其原本应该享有的诉讼权利被剥夺了,审查结果容易引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广东高院近日出台文件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改革,将执行程序中的实体裁决权交由审判部门行使,一方面把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全部交由民事审判部门审查;另一方面把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案件进行区分,属于程序性审查为主的简单案件,留在执行部门,需要作较为复杂的审查工作的、涉及实体审查的案件,则交由民事审判部门审查,审查的时间不得超过40天。
广东高院执行局副局长廖万春表示,此举把执行程序中涉及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实体权利争议的审查工作,从执行部门分出来,交由审判部门进行审查,有利于保障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权利,也有利于确保审查结论更加客观、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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