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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09两会_华晨特约全国两会报道 > 2009全国两会最新提案议案

个案作用日益彰显 远远超出事件本身意义(图)

  三、“经济实惠”的建议:以6亿元打造法治四川

  个案:

  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透露,自2002年起,7年来甘孜州两级法院通过司法考试的仅有50人,阿坝州两级法院则只有45人,凉山州有120人通过,其中已有部分法官调离法院或辞职。

不仅法院系统如此,检察机关也面临同样的难题。司法官“断层”在我国西部各省份都普遍存在。

  代表建议:

  西部地区司法官断层问题由来已久,但为什么这个问题一直解决不了?王明雯认为其根源还是因为我们重视不够,她建议必须扬长避短,建议在西部地区率先先行推进司法去行政化进程,通过解决体制和机制的障碍来保障司法官队伍建设。

  成为一名司法官,不仅仅要通过司法考试,还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接受《公务员法》调整。王明雯认为,这与《宪法》和《法官法》、《检察官法》存在冲突,应该尽快予以校正。一旦脱离公务员考核制度,加快司法官职业化的改革,就会在西部地区形成一个准入门槛相对较低的“低洼效应”,其他地区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才可能会被西部政策优势大量吸引,前往西部地区工作。

  王明雯认为现在解决西部地区司法官断层,已是财力允许的。

  仅以四川省简单计算一下,全省目前共有县级行政区共172个,按照每个县(市、区)平均增加60名通过司法考试的司法官,大概可以吸引、增加10000多名法律人才。如果每人年均增加3万元的工资待遇和3万元的工作经费,实际要增加的财政支出约为6亿元。这6亿元首先解决了10000多名法律人才的就业,而且可以彻底解决一个省的司法官“断层”,由此带来的是以6亿元的代价从根本上改变了四川省的法治环境。

  “要树立法治建设就是生产力的新观念。试想,一个良好的法治四川,和谐四川,每年还不能为四川多带来6亿元的经济收入?”王明雯反问记者。

  五、“简单明了”的建议:法院调解书率先不打“白条”

  个案: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江苏某公司诉某县人民政府的一个财产返还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但县政府为了不履行最高法院调解书,逃避执行,甚至操纵、指使、制造虚假诉讼案件,虚构对方公司倒欠县政府债务的事实,以诉讼手段抗拒法院强制执行,恶意侵占他人财产,案件涉及3500多万元,导致了该公司濒临破产。人大代表质疑说:如果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书在一个县政府面前都不能兑现,人民法院的公信力还何在?

  代表建议:

  人民法院主持、进行案件调解一直以来被认为是我国民事诉讼一大特色,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一种诉讼活动,也被誉为“东方经验”,对于钝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及时化解民事争议,提高办案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巨大作用。但调解容易执行难,也是当前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普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执行案件中调解结案的比例相当高,而且执行难度也大于判决案件。

  王明雯等代表认为,要解决调解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加强对审判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追究,最大限度防止以压促调、以拖促调等不正常现象发生。充分告知当事人法院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和严肃性,并制作、送达法律责任告知书,使当事人充分认识到一旦进入执行程序,其如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将会面临司法处罚的风险。要摒弃审执完全分离的思维模式,打破审判人员与执行人员是“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旧思想,在审判与执行工作中,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全局意识。鼓励审判人员对后续执行问题提前思考,使调解协议书具有前瞻性,并为后续执行打下良好基础。例如在制作调解文书时,审判人员可以加入执行的制约条款,或由义务人提供担保。最高人民法院还可以制定司法解释,严厉制裁利用法院调解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

  王明雯希望,要让调解案件的执行工作“率先实现不打法律白条”。

  六、“与时俱进”的建议:用科技制约“躲猫猫”

  个案:

  前不久,中央电视台对云南“躲猫猫”事件的评论,虽然充分肯定了检察机关的公正和效率,但是还有其他耐人寻味的潜台词:在晋宁县看守所的9号监室里曾经所发生的一切,由于这里的摄像头损坏长达半年,而无法向人们展示事实的全部真相。对于年纪轻轻却已遭遇不幸的李荞明来说,如果摄像头没有损坏,也许就不会发生所谓的“躲猫猫事件”,而对于希望真相大白于天下的公众来说,恐怕在李荞明之死的背后所需要修复的不仅仅是一个小小的摄像头.......

  代表建议:

  王明雯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把借助网络等科技手段作为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写进工作报告中,说明科技手段对于重建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有着重要作用。

  王明雯认为,云南“躲猫猫”事件发生后,最高检在十来天里直接派员到看守所指导、清查责任,是司法机关尊重民意、维护司法公正的典型事件。但是,据媒体报道,该看守所监室里的摄像头损坏已有半年,无法还原全部事实真相。“小小的摄像头不算什么高科技,但其作用是巨大的,可以挽救生命,更可以帮助人们了解事实真相。如果没有这个损坏,也许就不会发生所谓的‘躲猫猫’事件。”

  王明雯也建议司法机关吸取“躲猫猫”事件的教训,在司法程序中注入更多的科技含量。王明雯说,最高法要求试行庭审网络直播,推进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制度;高检院要求检务公开、加强网上信息发布,完善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等,都是借助科技手段,“逼使”司法机关确保程序合法、文明执法的举措。“‘两高’都把借助网络科技手段作为推进司法公开的一项重要举措写入工作报告,值得肯定。”王明雯认为,解决司法公信力问题,科技手段不应该被忽略,立法和制度防范不能仅仅局限于事后的追究和惩罚。

  七、“举手之劳”的建议:审讯录像应该当庭播放

  个案:

  最近,福建省某市建设局长丁某的一起涉嫌受贿案,引起了社会关注。丁某在二审法庭翻供说,曾经遭到南平市某检察院的刑讯逼供,被连续审讯长达163小时没有得到休息。由于一审时没有当庭播放审讯同步录音录像,二审时虽然当庭播放了部分审讯录像,但是丁某及辩护人认为录像已经被剪辑,检察机关无法证明没有刑讯逼供,控辩双方争论激烈。

  代表建议:

  王明雯说,希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协调制定职务犯罪审讯录音录像播放统一规则,这其实已经非常简单了,因为之前“两高”已经对此做了大量工作,就差最后一步,现在要想得到完美结局只是“举手之劳”而已。

  早在2005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就通过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该《规定》公布施行后,全国已经发生多起较为有影响的关于是否应该在庭审过程中对职务犯罪审讯录音录像当庭播放的争议事件。一些职务犯罪的被告人当庭翻供,要求当庭播放审讯同步录音录像,以证明被告人是否遭受检察院刑讯逼供的事件,但是不少公诉机关不同意当庭播放,控辩双方争议激烈,给法院审判带来困扰。

  公诉机关拒绝在庭审中播放审讯录音录像,通常是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12月5日印发的《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其中,将与职务犯罪有关的音像资料明确规定为“国家秘密”,其控制范围仅限于办案人员,这些录音录像资料不能公开播放,更不能当庭播放。然而,与上述规定几乎同一时段通过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却在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案件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讯问活动提出异议的,或者被告人翻供的,或者被告人辩解因受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而供述的,公诉人应当提请审判长当庭播放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

  王明雯等代表认为,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审讯录像当庭播放,很有必要。国家财政花费巨额资金建立起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理应为审判服务,为案件事实认定服务。

  “现在离实现这个完美结局就只差一步之遥了。”王明雯说,“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可以相信今后被告人当庭翻供和办案检察官刑讯逼供的会越来越少,检察、审判工作也会更加规范。这对于保障人权、文明司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重铸司法公正形象将会起到巨大的推动促进作用,也将会将极大地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八、“鸡毛蒜皮”的建议:百姓利益无小事

  个案:

  吉林省德惠市佳原农副产品经销有限公司是吉林省拥有国家商检手续,外贸备案登记和自营出口权的两家禽蛋购销企业之一。按国家审批额度,佳原公司每年可出口鸡蛋10080吨,创汇8110万港币。

  2008年7月1日,德惠市政府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佳原公司租赁的位于德惠市宏达密封件厂内的800㎡车间也在拆迁范围之列。2008年9月1日,德惠市人民政府下达了《关于佳原农副产品经销有限公司要求补偿处理意见》。市政府认定:“依据密封件厂提供的相关证据和证词,同时根据拆迁公司与密封件厂签订的正式补偿协议的约定。佳原公司所占房屋从法律关系上已无法确定其合法性。故政府从拆迁角度只能按同密封件厂合同执行。如你公司对补偿有异议,可通过法律予以维权。同时政府决定由受政府委托的拆迁部门依据与密封件厂的拆迁协议依法拆除,保证施工单位正常施工。”

  这封简短公文就成了对佳原公司的“判决”。仅仅“依据密封件厂的证据和证词,同时根据拆迁公司与密封件厂签订的正式补偿协议的约定”,就将一个合法经营企业认定为“所占房屋从法律关系上已无法确定其合法性”。

  就在佳原公司不明不白失去了任何补偿权利的同时,房主却获得了总计1200万元补偿款。在没有任何合法裁决和其他有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德惠市政府于2008年9月1日、9月4日,两次组织了对佳原公司的强制拆迁,现在佳原公司原来的经营场所已成一片废墟。

  代表建议:

  王明雯代表和南京大学法学教授、行政法专家肖泽晟博士认为,按照法治国家原则中的“基本权利法律保留”原则,依附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产权以及佳原公司的租赁权作为财产权,都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德惠市政府要对其进行征收,根据《宪法》第13条和《立法法》的规定,也要有法律依据,并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然而,德惠市政府自始至终并没有作出征收佳原公司财产的书面决定,而仅仅通过强制拆除佳原公司租赁房屋而事实上征收了其租赁权利,并没有给予补偿,显然违法。

  如果退而求其次,佳原公司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补偿,则也很难得到公正、有效的救济。例如,假设政府已经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而佳原公司的财产权并未征收,则政府也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程序对佳原公司的租赁损失给予补偿。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德惠市人民政府作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级行政机关作为拆迁人与佳原公司之间的纠纷,竟然由市政府下属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就背离了“任何人不得成为自己案件法官”这一基本法谚,因而不能给予佳原公司一个正当的程序保障。即使如此不合理,德惠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至今也没有作出裁决,这侵犯了佳原公司的诉权,应该允许佳原公司直接对德惠市政府提起诉讼,予以法律救济。因此,王明雯和其他法学专家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尽快根据宪法的规定和精神及时出台《私有财产征收法》,以限制政府征收权力的滥用,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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