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济南3月28日电(记者 赵仁伟)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3月25日上午开庭审理德州市瑞丰机床公司不服劳动保障部门行政确认工伤决定纠纷一案,与以往不同的是,法庭上没有高高在上的法桌、法椅、法槌,而是承办法官、书记员与原告、被告、第三人等10人一起围坐在一张圆形审判桌前,进行面对面举证、答辩、协商处理意见。
记者了解到,这一“圆桌式审判”模式在德州法院系统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中已经成为常态。
自去年以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探索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和解机制工作中,组织全市两级法院普遍推行行政案件“圆桌式审判”模式,旨在钝化“官”与“民”的对立情绪,让双方和和气气解决行政争议。
德州市中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宋伟介绍,在以“民告官”为特征的各类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般处于弱势、被动的地位,打官司时对法院和行政机关的抵触情绪较大;而被告是行政机关,大多有衙门特权思想,往往不愿意派人出庭、怠于参加行政诉讼。因此,原、被告参与行政诉讼的主动性和热情都不高,法院要以协调和解方式化解行政争议往往十分棘手,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依法审判执行的难度较大。
针对这一实际,为了在行政诉讼主体即“官”与“民”之间搭建起平等的诉讼平台,让法官与各方当事人在和缓的气氛中,依法协调解决行政争议纠纷,德州市中院出台了《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圆桌式审理模式操作规程(试行)》文件,决定将庭前圆桌式交流、庭上圆桌式审理、庭下圆桌式协调和评断贯穿于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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