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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哪个机关提请就抓了脑壳” 四川首例矫正对象减刑引发制度思考(图)

  “对罪犯马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同时缩短缓刑考验期四个月。”随着法官的宣布,马某成为四川首例获得减刑的矫正缓刑犯,这是近日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司法局举行的一场听证会上的一幕。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青白江区司法局和成都市公安局提出的关于对社区矫正对象马某予以减刑的申请,进行现场公开听证审理。

  因重大立功表现矫正对象马某获减刑

  作为听证会的组织者,青白江区司法局局长廖平方向记者介绍了本案的情况。
2006年7月31日,马某因受贿罪被青白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决生效后,马某回到青白江区大弯街道怡湖社区服刑,接受社区矫正。“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马某积极组织单位人员有序疏散,并冒着余震的危险坚守工作岗位,保护了单位现金和有价票据等重要财物。抗灾救灾期间,马某又积极参加公益活动,自愿献血400毫升……去年11月,马某被四川省综治委通报表彰为全省社区矫正对象抗灾救灾积极分子。正是因为这样的重大立功情节,依据相关法律,马某获得了减刑。

  社区矫正对象减刑规范化操作的一次探索

  “应该说这是一次成功的实践,是我们在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情况下的一次制度性探索。”廖平方表示,目前有关社区矫正对象的减刑规定较笼统,尤其是操作层面的规范欠缺。有鉴于此,结合多年具体工作实践,2008年11月,青白江区出台了《社区矫正对象减刑办法(试行)》。此次马某的减刑听证,是对这个办法的第一次具体应用。他们力图在现行法律法规大框架下,从发文开始,到案卷文书制作、听证会组织形式、相关部门协调等方面,严格做到程序化、规范化,并希望由此探索出一套长效实用的制度。

  廖平方介绍,本案中,减刑先由马某提出申请,大弯街道司法所邀请公安、检察机关结合其表现进行集体评议,并由司法所负责提请减刑建议的初审。初审经区司法局审核后,上报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并由其负责提请减刑建议的终审。之后移交公安机关,并依据法律规定,提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最终法院经调查听证后,作出裁决。

  马某的减刑建议作出后,司法所在社区进行了公示,广泛听取社区群众意见;听证会的形式和程序也作了规范,邀请公安、检察机关参加,同时也邀请了社区矫正工作者及社区居民参与并发表意见。

  “我们还建立了回访机制。”廖平方介绍,通过不定期的社区回访,将对矫正对象减刑后的改造表现进行跟踪调研,整理收集社会评价,以此进一步检验减刑工作成效,不断改进和完善操作规范,切实体现最佳的社会效果。

  基层司法局对矫正对象减刑工作的困惑和建议

  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已有多年,然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依然困惑着具体从事这项工作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者。此次办理矫正对象马某的减刑案件,青白江区司法局工作人员感触良多。

  “首先,在由哪个机关提请上就抓脑壳。”廖平方表示,当前的社区矫正,除了2003年7月10日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外,找不到更多的法律依据。除执行缓刑时公安机关将罪犯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考察尚有法律依据外,其他的社区矫正方式都没有提到基层组织或别的组织可以参与刑罚的执行。在办理马某的减刑申报中,最终提请机关是由公安机关和青白江区司法局共同提请,其实缺乏法律依据,而事实上现在社区矫正工作主要是司法行政部门在做。建议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规定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另外,建议对社区矫正对象减刑借鉴监狱对罪犯改造教育的考核记分办法。

  目前,现行法律对非监禁刑罪犯减刑比监禁刑罪犯减刑的门槛还高,除有重大立功表现外,几乎不予减刑,这样不利于调动社区矫正对象的改造积极性。记分制对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可以做到量化,什么是好什么是不好很明确,也会让矫正人员“有盼头”,更积极地进行改造。同时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减刑标准和考核认定机关作出明确规定,以确保社区矫正考核奖惩工作依法、规范、公正进行。

  我国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但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奖惩考核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和规范,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数将会随之增多。由此,建议社区矫正对象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改为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请建议书,并由基层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裁定。

  廖平方表示,这次为矫正对象马某减刑的操作因相关规定太原则而大费周折,其他政法机关具体由哪个部门来对口工作都说不清楚,大家对这项工作的看法、如何操作意见也不统一,区级各部门一致了,市级又不一定同步。他们非常期待能有司法解释等方式对这项工作尽快予以明确,为基层社区矫正机构提供法律依据。也更期待能有一部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监督管理措施、保障体系、工作程序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的设置、职责、权利和义务,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为社区矫正健康顺利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

  本报成都3月3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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