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的王某是贵州省贵阳市第15中学的一名学生。2008年9月13日凌晨1时许,王某伙同他人在贵阳市人民广场附近以木棍相威胁,抢走他人手机1部,在逃跑时被抓获。前不久,王某走上了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的被告人席。
王某自幼丧父,与母亲和外婆一起生活。10岁时,外婆去世,王某由母亲独自抚养。由于家庭经济状况不好,王母早出晚归,以保洁工微薄的收入维持母子俩的生计。王某性格内向叛逆,贪玩厌学,其母文化程度不高、性格易怒,又对王某抱有过高的期望,母子二人常因王某的学习问题发生争吵。此次犯罪的诱因也是王某与其母争吵后离家出走,身上无钱。
庭审前,南明区法院派“考察官”胡杨到王某所在的南兴巷社区和他就读的贵阳市第15中学对其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基于以上情况,法庭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从法庭上下来的王某说起了自己的感想,“以前,我心目中的法官很严厉、很凶,事实上完全不是这样。"考察官"主动找我谈话,了解情况,虽然我犯了错,但是法官对我挺尊重的,我如果还继续犯错的话,真对不起他们。”
贵阳市南明区法院少年审判庭的“考察官”制度是今年1月1日正式实行的,王某是这个制度实行以后的第一个被告人。这个制度旨在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推动少年审判工作“向前延伸、向后延伸”。
向前延伸,主要指“考察官”在判决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情况、成长轨迹、犯罪原因及社区表现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在庭审时向法庭宣读并接受质询,作为法官对未成年罪犯进行挽救教育的依据。向后延伸是指“考察官”对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定期采取谈话、上门、信函等方式进行回访,考察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在缓刑期内学习、生活、劳动等情况,掌握其改造情况和思想状况,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审判庭有针对性地调整帮教意见和建议提供参考。
这项制度规定“考察官”进行社会调查必须有审判长开出的调查函,“考察官”在接到函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
根据“考察官”应由思想品德优秀,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具有大学本科文凭,有一定工作经验,了解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热心从事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法官担任的规定,南明区法院通过严格挑选,确定由年轻法官胡杨和常巧玉担任“考察官”。
“考察官”制度实行短短两个多月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收到了不错的效果。
贵阳市南兴巷社区的居民说,少年法庭实行“考察官”制度,法院和社区的互动与沟通更紧密了,可以使社区清楚地了解到整个审判的情况,甚至参与其中。
王某的母亲感到自己也受了一次教育。她说,得知儿子抢劫的事后非常寒心,在派出所我真的想对孩子大打出手,当时真的不想管这个孩子了。现在法官教给我很多教育孩子的方法,我今后一定多与孩子沟通,管教好他,使他成为社会有用之才。
“"考察官"取代了我们的工作,抢了我们的饭碗。”王某的指定辩护人、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胜开玩笑说。“庭审前,"考察官"做了我们要做的工作———调查取证,甚至做得更细更好;庭审时,"考察官"说了我们该说的话,甚至说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