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上海频道4月1日电 (记者励漪)从今天起,上海市将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最高为标准最高为每月600元,最低为每月435元。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具体为: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分别提高到495元/月、550元/月、60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并继续按照略高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原则确定失业保险金托底标准。
另外,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上海市同时还调整两项工伤待遇标准。
伤残津贴调整如为:致残一级增加36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34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1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00元/月。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致残一级2960元/月,致残二级2800元/月,致残三级2630元/月,致残四级2470元/月。
生活护理费调整如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调整为165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132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990元/月。
此外,2008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中,按规定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抚恤金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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