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4日讯(记者 李珍通讯员 法宣) 2007年夏天,家住即墨市某镇的许某到镇上的虾场提水站去钓鱼,结果鱼杆碰到了高压线,导致许某触电身亡。其家属认为是镇政府没有设置安全标志导致了许某的死亡,将镇政府告上了法庭,索赔各项损失20余万元 。
2007年8月5日,许某闲着没事便到镇上的虾场提水站去钓鱼,钓了两个小时也没有收获,他就想努力将鱼钩甩远一些,谁知钓鱼杆一下子触到虾场提水站配电室南墙10千伏高压电线路瓷壶处,导致许某触电身亡。许某死亡后,家属认为是高压线所属的镇政府没有在高压线处设置警示标志导致了许某的死亡,于是将镇政府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2008年3月,即墨法院开庭审理时,镇政府的代理人表达了不同的看法,他认为 ,许某擅自到不准垂钓的地方去钓鱼,应该自己负责。
即墨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擅自进入虾场钓鱼自己应该意识到危险,因此自身应承担一部分责任,而由于高压线属于镇政府管理,没有在附近设置警示标志,因此应该对许某的死承担主要责任。据此,即墨法院一审判决镇政府担责7成,赔偿许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近日,市中院二审维持了这一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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